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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电子网络证据保全业务

热度0票  浏览177次 时间:2018年1月09日 13:43

摘要:目前在互联网领域的道德体系建设和法律制度建设相对落后,比如在电子商务的过程中商业欺诈行为、违约行为经常发生。公民日常网络生活中自身的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遭到侵害的案件也不绝于耳。网络证据能否被采纳成为维权的关键。在2013年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电子证据”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出现在法条中,这是电子证据首次进入法定证据种类的行列。可见国家法律为保护人们的正当权利不受到侵害已经对电子证据的效力进行了法定。电子网络证据也就是所言的电子证据,由于电子网络证据独具的特点,出现了电子网络证据保全困难的局面;在诉讼活动中有效的电子网络证据保全是维权的关键。

关键词:电子网络证据  网络侵权  维权  保全

 

1、对电子网络证据保全的认识

1.1电子网络证据

存在于互联网上的证据就是我们所说的电子网络证据,它通常以数字化为基础保存在计算机、手机等电子工具中。在没有经过他人恶意篡改和储存过失的情况下,这些数据以及信息能够通过直观的数据与储存资料客观、及时的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具有较强的证明力。随着企业“无纸文书管理”的日益推进,我们在企业办公中经常用到的“电子文书”就是电子网络证据,还有人际之间沟通的语音、短消息、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都可称之为电子网络证据。电子网络证据呈现出依托电子设备和特定系统环境的特点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由于电子网络证据必须要借助一定的电子介质进行储存,一旦犯罪分子将电子网络证据作为犯罪的对象,那么在网络技术日益普及的时代很容易将电子信息进行篡改、伪造和销毁。  

1.2电子网络证据保全

电子网络证据保全对于案件的公正审理起着关键的作用,那么当事人如何对电子网络证据进行保全呢?它是指在诉讼保全证据以外,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电子网络证据加以验证提取,以保持它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进行电子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必须严格遵守我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委派专家不得与当事人有任何的利害性关系,应尽可能的选择在公证机构提供的电脑上操作或者公共地点进行,并且须进行清洁型检查。从目前的电子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形式上进行划分可归为两种。第一种是经当事人提出申请,公证机构审查受理后,对当事人现场操作保全电子网络证据的行为和过程进行公证,这一切都是当事人与公证机构人员面对面的进行。由于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衍生出现了另外一种电子网络证据保全,申请人与公证机构通过网络的委托,在审核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以后通过互联网进行沟通后,进行一系列的公证操作。结合目前国内电子证据保全的实际情况,我国的电子数据保全还处于初期阶段,对于第二种电子数据的证据保全的应用还不够成熟,目前只有厦门市鹭江公证处正尝试开展,但这种新形式在不久的将来应该逐步实现可持续发展。

  2、电子网络证据保全业务

2.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证据来源审查

公证机构公证员首先要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查,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这样做的目的在于查清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以及是否与申请保全的电子证据有利害关系。对证据来源的审查包括电子网络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以及制作过程等信息。公证人员对网络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做出正确的判断,科学排除人为篡改和伪造的可能性。另外还要判断电子证据在事实与逻辑上是否与案件的待证事实有关联性,在形式上是否属实以及在电子网络证据的生成、取得等环节是否合法等。对电子网络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证据获得的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等进行了解。综合以上因素依法判断电子网络证据是否应当被采纳。

2.2开展详实的电子网络证据调查

为保证所公证事项的合法性与真实性,必须要对被保全的电子网络证据进行调查。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公证人员要能明白查证、取证工作的重要性,恪守工作职责,以严谨的工作作风和科学客观的工作态度排除主观因素的诱导。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对电子网络证据的收集应当确保规范性和合法性,确保所收集的证据是真实的证据和有效的证据,所以调查过程必不可少。调查分为两种,分为委托调查和自行调查,只是方式的不同,其最终目的是一致的。随着网络科技的不断发展,电子证据的技术含量也在不断的提高,电子取证的难度不断的加大;尤其是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电子证据在案件中屡屡出现。

公证人员将已经审查过的电子证据进行必要的打印和可靠的保存才成为诉讼过程中的重要证据。电子证据保全的全过程必须要比较全面和详实的进行记录,对声音文件和图像文件等不要采取单一的范式记录,要留好备份,多种范式记录并存才能保证电子证据的固定和完整。另外,对取证信息获得的时间、方式和过程也要进行记录,记录必须保证详细性和客观性并存。只有这样一份比较完整的公证书才算完成。

2.3公证书的备份

电子网络证据在经过以上步骤以后会形成一份比较客观和全面的公证书。将公证书按照相关规定送达给当事人。电子网证据保全申请当事人有对公证书进行查询的权利,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求给予其本人查询。由于电子证据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容易造成损毁和误删,此时要对电子档案根据其特点进行妥善的保存,比如进行必要的防潮、防高温措施等,并留好备案,以防止意外事件发生。此外公证书的行文要严格、严谨,词语运用要专业,所阐述内容能够真实反映证据的客观情况,避免前后矛盾,确保电子证据的可信度与安全性。

3、完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几点建议

3.1培养电子网络保全专业型人才

   随着网络科技的不断提高,培养专业的电子网络证据保全人才已经成为保护公民权利的迫切需求。专业性电子网络保全人才的出现对于保护当事人权利,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公证机构应当紧靠时代主流科技,加大对公证人员网络知识的培养,尤其是当前应用较多的电子商务、网络技术、计算机硬件方面的培训,从整体上提高公证人员的素质。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电子证据公证人员既有专业的计算机知识,还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针对我国现状,立足长远对于电子证据公证人员的准入门槛应当提高,不仅要求公证人员具有扎实的法律知识,通过司法考试,还要求具有一定级别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才能全面提高我国的电子证据公证人员素质。

3.2与技术专家建立协作机制

各方面的技术专家对其研究领域的技术掌握具有一定的深度,技术知识是不断发展的公证人员的素质再高,在某方面的知识还是不能和专家相比较的。在公证人员遇到电子证据方面的难题时有必要向专门的技术专家请教。所以说公证机构要与从事网络技术和计算机研究的专家进行协作,一起进行公证保全,这样对于体现公证的正确性,降低公证的不规范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对于公证人员的业务能力的不断提高也具有重要影响。

3.3完善业务体系创新公证方式

针对我国现状,不断建立和完善网络受理电子网络证据保全的业务系统,逐步摆脱目前电子证据保全不够规范和证词简单,专业度不高的局面。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对传统的电子证据保全进行拓展和创新是符合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向,充分利用现代科技发挥好公证部门在互联网领域的独立第三人身份,使涉诉事件在证据面前能够及时依法解决。

结语:

虽然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发展日新月异,但是在我国电子网络证据保全还属于新兴事物,还存在一些不规范、不完善的问题。我们即要客观的看待这些问题,也要在业务中防范瑕疵的出现。随着日后业务能力不断提高和法律的不断健全,电子网络证据保全会逐步走向成熟,为满足广大民众对电子网络证据保全的各方面需求,公证机构的创新也将成为今后发展的重点。

 

参考文献:

[1]李扬;;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问题与对策[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2

[2]刘嘉;;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困境与出路[J];经济研究导刊;201307

[3]李建新;;浅谈电子网络证据保全业务[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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