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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的环境意识与中国绿色金融体系的 法律制度构建

热度0票  浏览333次 时间:2020年3月25日 10:46
路 遥
(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 天津 300000 )
摘 要: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当前中国面临经济转型升级,发展绿色产业成为必然选择,作为而推动力的金融制度安排也在不断向绿色化发展,绿色金融已经成为一项国家战略。为了充分发挥正确的认识对实践的能动作用,中国应以马克思的环境意识指导绿色金融法律制度的构建。马克思的环境意识对于构建当代中国的科学发展观,指导绿色金融体系建立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马克思的环境意识;绿色金融体系;法律制度一、中国“绿色金融体系”的发展现状
绿色金融体系,是指通过发行股票、债权、私募投资、保险、贷款等金融服务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到清洁能源、环境保护等绿色产业发展中的一系列相关政策与制度安排和基础设施建设。 1995 年,是中国绿色金融制度的诞生之年,这一年中国各家商业银行依据上述文件开始积极着手开展绿色信贷服务。 2007 年,是中国绿色金融新政蓬勃发展的一年。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提出了《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期望通过市场的方式形成有力的遏制环境污染问题的“绿色信贷”。
随后 2008 年,国家环保总局会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陆续出台“绿色证券”、 “绿色保险”等绿色金融新政。“绿色信贷”、 “绿色证券”、 “绿色保险”这三项绿色金融政策环环相扣,至此,中国的绿色金融体系初具框架。近年来,中国银行持续强化落实中国银监会印发的《绿色信贷指引》与中国银监会与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的《能效信贷指引》,银行业绿色金融体系建设初见成效。
二、马克思主义环境意识与绿色金融体系法律制度完善的必要性马克思的环境意识要求人们都应当树立一种尊重自然规律,维护生态平衡,保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环境意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国内外的经济形势与环境保护压力不断倒逼中国绿色金融体系的发展与完善。马克思的环境意识中提出的发展观具有前瞻性、双向性和综合性的特点。体现在绿色金融体系法律制度方面,可以理解为绿色金融立法不但会为绿色金融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还可以成为推广绿色金融政策的法律依据,为绿色金融的实施主体指明方向。同样,完善绿色金融相关法律制度将有助于中国绿色金融的发展,助推与促进中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同时得益于绿色金融的发展,绿色金融法律体系也必将进一步得以完善。
三、中国“绿色金融体系”法律制度的不足
研究马克思的环境意识有助于中国在正确理论的指导下,对传统的非环境友好型的发展观进行变革,不断靠近和坚定科学的发展观。认识到绿色金融法律制度的不足,通过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为绿色金融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是中国在马克思的环境意识指导下在意识形态层面需要迈出的重要一步。从绿色金融的立法实践来看,就立法形式而言,中国的绿色金融相关法律体系存在立法层次低、操作性不强、责任归属不明确等缺点。在立法内容上,当前中国绿色金融制度总体上停留在试点和政策层面,关于绿色信贷、绿色证券和绿色保险的内容尚不完整,效能也难以充分发挥。
四、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完善中国“绿色金融体系”法律制度马克思认为人在自然界中具有双重属性,既具有自然属性又具有社会属性。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依赖自然环境的制造大国来说,保护环境就是保证自身未来的发展,为此,需要积极建立推动绿色金融体系法律制度。
首先,要制定出台绿色金融专门法律,充分落实科学发展观。
在立法层级方面,该部法律应以中央立法为主导,各省、市、自治区人大可以根据绿色金融法律的相关规定,结合地方经济、工商业发展现状制定相关绿色金融条例。在立法内容方面,增加实体性和程序性立法,减少建议和宣示性声明,明确法律责任,增加可操作性,为法律落实提供有力依据,做到“违法必究”。
其次,进一步在环境高风险领域中完善强制性绿色保险,缓解并预防发展与环境的矛盾。由于中国在绿色保险方面尚处于起步阶段,在赔付范围的限定上需要考虑保险企业的承受能力,在与市场磨合中不断提高绿色保险业务的标准与覆盖范围,为中国绿色金融发展保驾护航。
再次,提高并细化金融机构的环境法律责任,以法律保障和谐金融、和谐社会的构建。第一,明确与银行相关的环境诉讼制度。第二,赋予绿色信贷这一政策以制度约束性。其一,逐步将绿色信贷纳入银行机构的信贷政策、标准和流程当中。其二,提高对于银行的企业社会责任中环境相关风险的披露力度。其三,考虑推行国际通行的环境标准,作为社会较为通行的标准的“赤道原则”可以被首先予以考虑。
最后,完善上市公司环保信息披露机制,引导资金倾斜绿色产业。中国可以考虑以 160 多家重点监控的上市公司作为基础,逐步建立和完善披露制度的强制性。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价值性和针对性,为资本市场正确评估上市公司环境风险提供基础。此举可以在加强市场监管的同时,允许资本市场通过企业环境表现用脚投票,引导资本市场将更多的资金配置于环境友好型企业和绿色产业,从而有效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 ■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 卷,人民出版社 1956 年版,第 603 页。转引自:蔡守秋主编, 《环境资源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0 年第2 版,第 85 页 .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 , 人民出版社 1995 年第二版 , 第 92 页 .
[3] 许崇正: “马克思可持续发展经济思想与人的全面发展”, 《经济学家》, 2007 年第 5 期,第 74 页 .
[4] 方世南: “马克思的环境意识与当代发展观的转换”, 《马克思主义研究》, 2002 年第 3 期,第 51 页 .
[5] 董昕: “绿色金融:现存问题及体系构建”, 《当代经济管理》, 2015年第 9 期,第 96 页 .
作者简介:路遥( 1990 —),女,天津人,汉族,南开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工作单位为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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