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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新媒体视野下公众权利的幻觉现象

热度0票  浏览135次 时间:2014年5月19日 10:23
浅论新媒体视野下公众权利的幻觉现象
董菲菲 西华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
摘要:新媒体时代,突发事件的爆发往往会引发公众权利的幻觉现象,并直接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定、国家的稳定。本文试图从新
媒体视野下,来探讨新媒体对公众的权利的幻觉现象产生的影响,并试图揭示新媒体下,权利的幻觉及社会秩序之间的内在联系。
关键词:新媒体;突发事件;权利的幻觉;社会秩序
《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2013)》表明,2012 年,新媒体首实行整体协同侦查,通过有效整合侦查资源,可以形成“横
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侦查整体力量阵容,使“有形战线、无形战线、虚拟战线”多管齐下,构成侦查活动的恢恢法网,提高侦
查打击犯罪的整体战斗力。
4.规范刑事诉讼职权主体
人与法之间之间的关系是十分紧密连接的,法的良莠与人的素质高低之间是互为补充、互相制约、相互联系紧密结合的,好
的法律需要高素质的人来实施,才能有效发挥其作用。同样,刑事诉讼法的准确适用必须依托司法人员来进行,因此,刑事诉讼
法适用主体的职业素质对于刑事诉讼法的准确适用有着决定性作用,相关法官、检察官、警察等司法人员素质不高是我国面临
的具有普遍性的问题。近些年来随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推进以及职业竞争机制的确立,我国法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近年来
已取得了相当大的成效,尽管法官精英化的目标还相距甚远,但是已有根本性的进步。在把好法官入口的基础之上,应加强法官
的职业培训,向其灌输法官职业共同体的理念,强化其职业道德的教育。
5.依法高效办案
依法高效办案包括依法办案与高效办案两方面的含义。依法办案,是指侦查办案活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依法办案
是依法治国方略对刑事侦查工作的必然要求,刑事侦查工作必须完全纳入法制的轨道。
高效办案,是指侦查办案必须追求高效率、高效益、高破案率的侦查目标。这是由中国的特定国情决定的:必须着力加强刑
侦队伍的正规化建设和刑侦业务的规范化建设,积极推进侦查体制改革和侦查机制创新,积极但又必须十分慎重地推进刑事诉讼
程序的改革与刑事证据立法的完善。对于新的刑事侦查工作方针的理念,本人认为既有积极的补
充原来十六字方针的一面,但又有在现实经济政治社会等条件下不符合的情况,因此,应该综合利用,权衡各方面才能更好的运
用到公安工作的实际生活中去,更好的发挥刑事侦查的作用。次超越传统媒体,成为首次曝光反腐倡廉事件的主要媒介,其反
应出公民的主体意识以及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通过开放多元的网络得到了井喷式的发展,但其背后也不乏网络暴力、网络
谣言、人肉搜索等倾向于权利的幻觉现象,正如孔飞利先生在《叫魂:1768 年中国妖术大恐慌》中提到:“对大多数人来说,权利
通常只是存在与幻觉之中。来自顶端的突然可得的权利使公众的野心得到了满足,当代中国的历史中充满了这种幻觉权利进入社
会的例子。”中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突发事件频发,加之在当今的中国:“新兴媒体所引发的虚拟空间和现实社会的融合
与冲突效应都在进一步凸显。”
①如何理性看待网络参与背后公
众的权利幻觉现象,对于转型期的中国都有理论和实践上的借鉴意义,因此,本文从新媒体角度出发,来探讨突发事件、权利的
幻觉与社会秩序之间的内在联系。
一、新媒体与突发事件
2013 年,整体即时通信用户规模在移动端的推动下提升至
5.32 亿,较 2012 年底增长 6440 万,使用率高达 86.2%,继续保持第一的地位。移动即时通信发展迅速的原因一方面由于即时通
信与手机通信的契合度较大,另一方面是由于在社交关系的基础之上,增加了信息分享、交流沟通、支付、金融等应用,极大限
度的提升了用户黏性。
②网民数量的增多,使得新媒体在社会中
的影响力增强,其核心能量在于:当突发事件产生时,基于新媒体核聚性、碎片性、及时性的
特点,瞬间形成强大的舆论环境,而传统主流媒体的反映相对迟钝,加之政府在应对突发事件的低效性,很容易激化突发事件。
突发事件产生的短时间内,公众迫切希望获得事情的最新进展,而政府的新闻发布往往不能满足公众的需求,迫使公众通过新媒
体来获得事件的最新消息,然而这种消息往往是带有谣言性的,所谓的各种专家往往在社交媒体等新媒体上发布消息时,往往带
有一定的目的性,伪专家当道,给网络谣言的传播散布形成了所谓的“理论基础”。如近期发生在台湾的“服贸协定事件”,新
媒体对事件的发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记者在采访示威游行的大学生时,问起他们参加游行、攻占立法院的原因时,其中多
说人谈到他们在网络上看到了大量介绍服贸协定的信息,台湾称之为”懒人包“,这些“懒人包”以生动形象的视频、图片、动
画的形式来介绍服务贸易协定的主要内容,而其制作者是台湾的某些教授,比如马英九提到的台大经济系教授郑秀玲,教授在网
络上坐镇,往往使“谣言”非常有说服力,并成为游行示威的导火线。采访中记者了还解到,大部分学生并没有认真研读过服贸
协定的原版内容,而大多是从网络上获得的道听途说的信息。随着中国城镇化进程的推进,我国农村人口在总体人口中的
占比持续下降,但我国农村网民在总体网民中的占比却保持上升。2013 年,中国农村互联网普及率为 27.5%,延续了 2012 年
的增长态势,城乡互联网普及差距进一步减少,农村地区依然是目前中国网民规模增长的重要动力。
③不可避免,在推进城镇化
建设的过程中,各种矛盾会不断涌现,网民的人数也在不断增加,而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势必将进一步提高,网络舆情的复杂
程度也将进一步扩大,给突发事件的形成及影响带来了一定的挑战。网络拟态环境形成的氛围,使得民众身上的理性系数进一步
降低,容易引发网络暴力,进而扩散到真实的社会,形成群体性
突发事件,激化社会矛盾。总之,在中国,由新媒体所引发的虚
拟空间和现实社会的融合与冲突效应都在进一步凸显。

二、新媒体视野下公众的权利幻觉现象检视
在今天的中国,客观上存在两个舆论场,一个是由传统媒体构造的“主流媒体舆论场”,而另一个是基于新媒体所打造的“民
间舆论场”,而后一个舆论场在当今的中国往往对一些突发事件产生推动作用。同时,突发事件的产生也催生了的公众的权利幻
觉现象。基于此,公民如何理性表达、有序参与、如何避免权利
幻觉的负面影响,对于塑造民众良好的政治心态、稳定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通过“新谣言”获得的社会权利
在新媒体时代,谣言是普遍现象。提起“谣言”,以常规思维来研判,往往认为其是某些少数利益的相关者为了达到某种目
的而故意制造和发布的虚假消息,不排除发生此类谣言的可能,但在当今中国所处的新媒体时代产生的谣言,有一部分可称之为
“新谣言”。其参与的主体—公众,更多的是表达社会诉求、探究社会真相,引起政府的关注与介入,其社会诉求的表达往往是
当代的社会真实。如 2012 年深圳的飙车案,大部分网民都提出“顶包”说,其背后的逻辑是:不在于“新谣言”是否属实,而
反映的是权贵操纵司法的“猜测”的社会事实。“新谣言”无论真实与否,关键在于公众的反应,正如《叫魂》中提到的一样,
普通臣民若是相信了,不论事件本身如何,都会给社会秩序蒙上恐惧的阴影。
孔飞利在权利的幻觉中提到:“只有非常的情况才会给无权无势者带来突然的机会,使他们得以改善自己的状况或者打击自
己的敌人。”中国的历史中不乏这种权利幻觉进入社会的例子,可以说,中国是权利幻觉的“鼻祖”。只不过,在不同的时代,
不同的科技水平,其表现形式不同而已。在传统媒体时代,政府针对类似的事件会在第一时间内进行清剿,民众也会选择“搭便车”,
加入冤冤相报的行列。如《叫魂》一书中,公众的目的是通过“叫魂”事件来中伤他人或者中伤自己想报复的人。而在新媒体时代,
网民对焦点事件的“追捧”或者是对通过“新谣言”似乎获得了一种给事件定性的社会权利。
(二)影响突发事件获得的政治权力
孔飞利先生在《叫魂》一书中谈到的权利的幻觉,是政府在清剿“剪辫”事件时,无权无势的普通臣民在面对突然而来的机
会时,通过其和朝廷的共谋,来清除自己周遭的恐惧因素或者是来发泄自己的不满情绪。在新媒体时代,突发事件的瞬间爆发往
往会引发民众的大量围观,期间会产生各种各样的情绪,这种激烈的情绪会引发传统媒体的关注,进而引得政府的介入,最后通
过倒逼的形式使得政府关注事件,由于其效果显著,已经成为民众表达情绪的常规做法。二者虽然在权利幻觉产生的方式上有所
不同,但是普通臣民或普通民众的行为逻辑却是相同的,都是渴望获得某种政治权利来表达自己的诉求。
三、新媒体视野下公众的权利幻觉与社会秩序的内在联系
在《叫魂》一书中,其事件所牵涉的根本问题之一是社会秩序。事件本身真假与否,关键在于普通臣民的反应,若是民众相
信事件时真的,即便它是假的,同样会催生社会的动荡。所以,在“剪发辫”事件中,弘历逼迫各级官僚一定要对此事件进行彻查及清剿,
目的在于将事件控制在可控范围内,而不至引起全国范围内的恐慌。可见,公共秩序也是其考虑的关键。文中还提到:
“在帝制后期的中国从未有人设想人的努力能够(或应该)产生无限的进步和成长”。 “任何人—无论贵贱—都可以指称别人
为魂犯。”在这样的背景下,权利的幻觉现象就极其容易产生。在新媒体语境下,拟态环境的存在就为权利的幻觉铺好了平
实行整体协同侦查,通过有效整合侦查资源,可以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侦查整体力量阵容,使“有形战线、无形
战线、虚拟战线”多管齐下,构成侦查活动的恢恢法网,提高侦查打击犯罪的整体战斗力。
4.规范刑事诉讼职权主体
人与法之间之间的关系是十分紧密连接的,法的良莠与人的素质高低之间是互为补充、互相制约、相互联系紧密结合的,好
的法律需要高素质的人来实施,才能有效发挥其作用。同样,刑事诉讼法的准确适用必须依托司法人员来进行,因此,刑事诉讼
法适用主体的职业素质对于刑事诉讼法的准确适用有着决定性作用,相关法官、检察官、警察等司法人员素质不高是我国面临
的具有普遍性的问题。近些年来随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推进以及职业竞争机制的确立,我国法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近年来
已取得了相当大的成效,尽管法官精英化的目标还相距甚远,但是已有根本性的进步。在把好法官入口的基础之上,应加强法官
的职业培训,向其灌输法官职业共同体的理念,强化其职业道德的教育。
5.依法高效办案
依法高效办案包括依法办案与高效办案两方面的含义。依法办案,是指侦查办案活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依法办案
是依法治国方略对刑事侦查工作的必然要求,刑事侦查工作必须完全纳入法制的轨道。
高效办案,是指侦查办案必须追求高效率、高效益、高破案率的侦查目标。这是由中国的特定国情决定的:必须着力加强刑
侦队伍的正规化建设和刑侦业务的规范化建设,积极推进侦查体制改革和侦查机制创新,积极但又必须十分慎重地推进刑事诉
讼程序的改革与刑事证据立法的完善。对于新的刑事侦查工作方针的理念,本人认为既有积极的补充原来十六字方针的一面,但又有在现实经济政治社会等条件下
不符合的情况,因此,应该综合利用,权衡各方面才能更好的运用到公安工作的实际生活中去,更好的发挥刑事侦查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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