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英国职业教育的立法及其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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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lunwen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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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年9月14日 10:38
论文关键词:英国;职业教育;立法;特点;启示
论文摘要:英国职业教育立法的历史悠久,经历了职业教育立法的萌芽、初步发展、法规充实和法规体系形成等阶段,具有注重及时制定职业教育法规为职业教育发展服务、职业教育立法过程科学严谨、重视职业教育经费的筹措和职业培训的指导监督以及就业指导工作的立法等主要特点。
英国是个重视职业教育立法的国家,其职业教育的立法不仅具有悠久的历史,而且职业教育的法规体系比较完备。英国职业教育立法的发展经历了哪几个阶段?职业教育的立法具有哪些主要特点?我国可以从中获得哪些参考与借鉴?本文试对此加以探讨。
一、英国职业教育立法的发展历程
为了推动职业教育的发展,英国在职业教育的每一个发展阶段都会颁布一些具有重大影响的法规。根据英国职业教育法规体系建设的历程,可以把英国职业教育的立法分为立法萌芽、初步发展、法规充实和法规体系形成四个阶段。
(一)职教立法萌芽阶段
19世纪50年代以前,是英国职业教育立法的萌芽阶段。英国最早的职业教育立法可以追溯到1562年颁布的《工匠法》,该法把存在很久的师傅带徒弟的做法确立为一种正规的学徒制,统一了英国全国的学徒训练。这一时期,英国职业教育的立法基本上是建立在传统手工业学徒制度的基础上,故不能完全称作现代意义上的职业教育立法。
(二)立法初步发展阶段
19世纪50年代至20世纪初,是英国职业教育立法的初步发展阶段。l9世纪下半叶,德国、美国等一些国家在经济上逐渐赶上英国,成为英国强劲的竞争对手,英国政府开始认识到职业教育的重要性。为了比较英国与欧美等国的职业教育制度,1881年,英国成立“皇家技术教育委员会”考察本国和欧洲其他国家的职业教育。根据考察报告的建议,英国于1889年颁布《技术教育法》,该法正式将职业教育纳入学制,规定在各地设立技术教育委员会,主管技术教育和中等教育;地方当局有权征收技术教育税,将所得的税款用于资助职业教育的发展。这样,大众化的职业教育才得到正式承认.并直接接受国家干预,英国职业教育从此逐步走上正轨。
(三)职教法规充实阶段
20世纪初至20世纪60年代.是英国职业教育的法规充实阶段。为了促进职业教育继续向前发展,英国政府于1902年和1905年分别颁布了《巴尔福法案》、《技术学校法规》。于1909年和1910年相继颁布《职业交换法和《职业选择法》。这几个法规颁布实施后,英国的初级职业教育获得较大的发展。白皮书颁布实施之后.英国的各级职业教育特别是高级职业教育获得了较快的发展。到20世纪60年代初,英国基本上形成了一个由技术中学、现代中学以及四种继续教育学院构成的、涵括初、中、高三个层次的职业教育体系。
(四)法规体系形成阶段
经过100多年漫长的职业教育立法过程,到20世纪90年代初,英国基本建立了一个较为完备的职业教育法规体系。首先从英国职业教育法规体系的内部结构来看,既有综合性的法规如《技术教育法》,又有规定职业教育某一方面的具体性法规.如《职业交换法》、《产业训练法》等,还有相关性的法规,如《地方税收法》中对职业教育的经费作出规定。其次,从调整职业教育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既有调整职业教育内部关系的法规.又有调整职业教育外部关系的法规,如《就业与训练法》对英国职业教育与劳动市场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有效的协调。再次.从职业教育法律效用的角度来看,既有侧重于职业指导的法规,又有侧重于就业与职业培训的法规,还有侧重于征收职业教育基金的法规。
二、英国职业教育立法的主要特点
英国职业教育的立法对英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英国职业教育的立法史也是英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史。纵观英国职业教育立法发展的基本历程,可以发现英国职业教育的立法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注重及时制定职业教育法规,为职业教育的发展服务
职业教育立法是职业教育发展的保障机制.职业教育立法必须跟上职业教育发展的步伐,及时为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持与监督。l9世纪50年代以前,英国政府虽然不重视职业教育,但还是针对当时的学徒培训颁布了《工匠法》、《工厂法》、《都市企业法》等法规。l9世纪下半叶,英国政府开始重视发展职业教育,并于1889年及时颁布第一部(技术教育法》,这一法律的颁布大大鼓励和推动了英国职业教育的发展,为英国职业教育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二战后,英国为了复兴经济,振兴科技。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在1944年颁布的《巴特勒法案》中提出把职业教育正式纳入公共教育体系,该法对英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1964年,英国针对当时职业培训缺乏法律依据的问题,又及时制定了《产业训练法》,并于1973年颁发《就业与训练法》改革职业培训体制,以应对职业培训面临的新挑战。
(二)职业教育立法过程科学严谨
英国每个重要职业教育法案制定之前.都要进行较长时间的深入调查和科学研究,然后发表专题报告,或以政府白皮书的形式公布,广泛吸取社会各界的意见,修改之后再呈送议会讨论审核。如英国在制定1964年《产业训练法》之前,劳工部早在1958年就技术人才的培养制度问题发表了“卡尔报告”,1962年英国政府又针对当时的产业训练体制问题颁发了“产业训练白皮书”,1963年英国根据“产业训练白皮书”提出的建议确立了《产业训练法》的框架。并提交议会讨论和审核,1964年3月该法案获得通过。在英国职业教育的立法史上,还出现过许多具有重大影响的专题报告和白皮书,如1884年发表的“塞缪尔森报告”,1956年颁发的“技术教育白皮书”,1961年发表的“扩大技术教育机会”白皮书等。
(三)通过立法为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充足的资金来源是职业教育发展的前提条件。英国不仅在制定职业教育法规时对职业教育的发展资金进行了规定,而且在相关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资助职业教育。1989年在总金额为807000英镑的关税和货物税中,至少有740000英镑用于技术教育。1964年英国还在《产业训练法》中规定,“产业训练委员会”可向所属本系统的企业主征收训练费,以支持自身的活动并向企业主实施的培训活动给予资助,这在法律上解决了长期以来阻碍产业训练发展的训练费用问题,大大提高了英国各企业参与职业培训的积极性。
(四)运用立法逐步加强对职业培训的指导监督
英国的职业培训起步较早,职业培训的立法也较早.如1652年颁布的《工匠法》,1802年颁布的‘工厂法》等,但由于英国政府一向认为职业培训是产业界的事,很少介入职业培训,职业培训处于一种自由化的状态,发展缓慢。l9世纪末,英国政府逐渐认识到职业培训的重要性,于是在1889年颁布的(技术教育法》中试图将职业培训引向强制性发展的道路,结果却未能打破自由化职业培训的传统。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各级技术人才严重缺乏,政府开始把加强企业内的职业培训并使之法律化的工作提上议事日程。
1962年英国政府颁发的“产业训练白皮书”指出,熟练劳动力的长期缺乏已经成为阻碍战后英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1964年英国颁布实施的《产业训练法》对职业培训控制协调机构的设置、职业培训的财政制度以及职业培训的设施等都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1793年英国又颁布实施《就业与训练法》,提出设立“人力服务委员会”负责促进就业和训练事业的发展。该法实施以后,英国政府通过“人力服务委员会”依法对职业培训的干预达到了历史上前所未有的高度。
(五)注重就业指导法规的制定
英国政府历来非常重视就业指导,也十分注重为就业指导活动提供法律依据。1909年,英国颁布了(职业交换法》,这是世界上第一个有关就业指导的法律,该法规定英国国家劳工部必须在全国各地设立青年职业介绍所和青年职业顾问委员会,作为对青年实施就业指导的机构。1910年,英国又颁布《职业选择法》,该法规定各地方教育局负责l7岁以下青少年学生的就业指导工作。1948年,英国政府颁布(雇佣与训练法》,明确要求英国各地的中学必须对所有在校学生实施就业指导。1964年,英国在颁布实施的《产业训练法》中规定,“产业训练委员会”应积极参加和配合中央青年就业指导委员会和全国青年就业委员会的工作。1973年,英国又在颁布的《就业与训练法》中规定,地方教育机关应对在校学生和毕业生提供职业指导并安置就业;在“人力服务委员会”之下设置“就业服务处”,该机构在英国设有1000多个就业中心,具体负责就业服务的规划、发展和实施。
(六)依法设置职业教育管理机构以保证职业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职业教育管理机构是发展职业教育的组织保证,英国在制定职业教育法规时,非常注重依法设立职业教育管理机构。如1964年颁布的(产业训练法》中规定,设置“产业训练委员会”,该机构由劳资双方代表和教育专家代表按一定比例组成,成员由政府就业大臣任命。这在法律上确保了政府对产业训练的宏观控制,保障了产业训练的有关各方在组织上的协调统一。1793年颁布的《就业与训练法》规定,设立由劳资双方代表、地方教育局代表、教育界代表按一定比例组成的“人力服务委员会”,该机构的设立把英国训练和就业的管理权统一了起来。
三、英国职业教育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英国职业教育立法的丰富经验,对探讨我国的职业教育立法具有一定的参考与借鉴。
(一)加快职业教育立法的步伐,完善职业教育的法规体系
对比英国,我国职业教育的立法比较滞后。首先从职业教育法规的层次结构来看,我国职业教育的法规可分为三种:职业教育法律,职业教育法规和职业教育规章。在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上,职业教育法律的层次最高,法规次之,职业教育规章层次最低。目前在我国职业教育的法规体系中,主体为职业教育规章,职业教育法规较少,职业教育法律更少,只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另外还有一些地方性法规及规章。我国应加快职业教育单项法立法的步伐。其次从职业教育法规的内容结构来看,我国职业教育法规对学校职业教育的规定较多,对企业职业培训、普通学校职业指导方面的规定较少,这种立法的不平衡状态不利于我国职业教育的全面协调发展。我国要加大企业职业培训、普通学校职业指导等方面的立法力度,构建完整的职业教育法规体系。
(二)强化职业教育经费立法,保证职业教育的资金投入
经费问题一直都是困扰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难点之一。近年来,我国职业教育经费不足的问题显得越来越严重。1996年我国职业教育经费占国家教育经费总额的11.5%。2000年下降为8.4%;1996年行业举办职业教育的经费占职业教育总经费的比例为11.33%,2000年下降为5%;另外,一些地方职业学校还把一部分学杂费挪用到其他方面。有些地方政府不重视职业教育投入的现象仍然存在。出现这些问题的根源是缺少必要的法律保障机制。因此,我国迫切需要加大对职业教育经费立法的力度,并把它作为我国职业教育立法的一个重点。
(三)加强企业职业培训立法,促进职业培训事业的发展
通过立法增强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意识,建立起教育部门与经济部门联合管理,产业界直接参与职业教育与培训的体制,约束和规范企业的职业培训行为。另外,为了提高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和培训的热情,还应该通过立法保证企业能在职业教育和培训中获利。例如英国在1964年颁布的《产业训练法》中规定,国家通过征收培训税对参与产业训练的企业主给予经费资助,这一举措大大提高了英国企业参与职业培训的积极性。
(四)制定就业指导法规,规范就业指导工作
就业指导不仅是一种重要的职业教育形式,而且也是普通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环节。我国的就业指导工作起步较晚,发展缓慢,就业指导立法滞后。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全部由国家统筹规划,毕业生要服从国家分配,没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国家就业指导的意识非常淡薄。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毕业生由国家包分配转向自由择业,就业指导工作显得尤为重要。目前,我国设立了不少就业指导机构,就业指导工作得到了迅速发展,但由于缺少法律保障机制,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有些职介机构的欺骗行为、就业指导水平参差不齐、普通中学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形同虚设等。因此,我国迫切需要通过加强立法来规范就业指导工作。
论文摘要:英国职业教育立法的历史悠久,经历了职业教育立法的萌芽、初步发展、法规充实和法规体系形成等阶段,具有注重及时制定职业教育法规为职业教育发展服务、职业教育立法过程科学严谨、重视职业教育经费的筹措和职业培训的指导监督以及就业指导工作的立法等主要特点。
英国是个重视职业教育立法的国家,其职业教育的立法不仅具有悠久的历史,而且职业教育的法规体系比较完备。英国职业教育立法的发展经历了哪几个阶段?职业教育的立法具有哪些主要特点?我国可以从中获得哪些参考与借鉴?本文试对此加以探讨。
一、英国职业教育立法的发展历程
为了推动职业教育的发展,英国在职业教育的每一个发展阶段都会颁布一些具有重大影响的法规。根据英国职业教育法规体系建设的历程,可以把英国职业教育的立法分为立法萌芽、初步发展、法规充实和法规体系形成四个阶段。
(一)职教立法萌芽阶段
19世纪50年代以前,是英国职业教育立法的萌芽阶段。英国最早的职业教育立法可以追溯到1562年颁布的《工匠法》,该法把存在很久的师傅带徒弟的做法确立为一种正规的学徒制,统一了英国全国的学徒训练。这一时期,英国职业教育的立法基本上是建立在传统手工业学徒制度的基础上,故不能完全称作现代意义上的职业教育立法。
(二)立法初步发展阶段
19世纪50年代至20世纪初,是英国职业教育立法的初步发展阶段。l9世纪下半叶,德国、美国等一些国家在经济上逐渐赶上英国,成为英国强劲的竞争对手,英国政府开始认识到职业教育的重要性。为了比较英国与欧美等国的职业教育制度,1881年,英国成立“皇家技术教育委员会”考察本国和欧洲其他国家的职业教育。根据考察报告的建议,英国于1889年颁布《技术教育法》,该法正式将职业教育纳入学制,规定在各地设立技术教育委员会,主管技术教育和中等教育;地方当局有权征收技术教育税,将所得的税款用于资助职业教育的发展。这样,大众化的职业教育才得到正式承认.并直接接受国家干预,英国职业教育从此逐步走上正轨。
(三)职教法规充实阶段
20世纪初至20世纪60年代.是英国职业教育的法规充实阶段。为了促进职业教育继续向前发展,英国政府于1902年和1905年分别颁布了《巴尔福法案》、《技术学校法规》。于1909年和1910年相继颁布《职业交换法和《职业选择法》。这几个法规颁布实施后,英国的初级职业教育获得较大的发展。白皮书颁布实施之后.英国的各级职业教育特别是高级职业教育获得了较快的发展。到20世纪60年代初,英国基本上形成了一个由技术中学、现代中学以及四种继续教育学院构成的、涵括初、中、高三个层次的职业教育体系。
(四)法规体系形成阶段
经过100多年漫长的职业教育立法过程,到20世纪90年代初,英国基本建立了一个较为完备的职业教育法规体系。首先从英国职业教育法规体系的内部结构来看,既有综合性的法规如《技术教育法》,又有规定职业教育某一方面的具体性法规.如《职业交换法》、《产业训练法》等,还有相关性的法规,如《地方税收法》中对职业教育的经费作出规定。其次,从调整职业教育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既有调整职业教育内部关系的法规.又有调整职业教育外部关系的法规,如《就业与训练法》对英国职业教育与劳动市场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有效的协调。再次.从职业教育法律效用的角度来看,既有侧重于职业指导的法规,又有侧重于就业与职业培训的法规,还有侧重于征收职业教育基金的法规。
二、英国职业教育立法的主要特点
英国职业教育的立法对英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英国职业教育的立法史也是英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史。纵观英国职业教育立法发展的基本历程,可以发现英国职业教育的立法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注重及时制定职业教育法规,为职业教育的发展服务
职业教育立法是职业教育发展的保障机制.职业教育立法必须跟上职业教育发展的步伐,及时为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持与监督。l9世纪50年代以前,英国政府虽然不重视职业教育,但还是针对当时的学徒培训颁布了《工匠法》、《工厂法》、《都市企业法》等法规。l9世纪下半叶,英国政府开始重视发展职业教育,并于1889年及时颁布第一部(技术教育法》,这一法律的颁布大大鼓励和推动了英国职业教育的发展,为英国职业教育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二战后,英国为了复兴经济,振兴科技。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在1944年颁布的《巴特勒法案》中提出把职业教育正式纳入公共教育体系,该法对英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1964年,英国针对当时职业培训缺乏法律依据的问题,又及时制定了《产业训练法》,并于1973年颁发《就业与训练法》改革职业培训体制,以应对职业培训面临的新挑战。
(二)职业教育立法过程科学严谨
英国每个重要职业教育法案制定之前.都要进行较长时间的深入调查和科学研究,然后发表专题报告,或以政府白皮书的形式公布,广泛吸取社会各界的意见,修改之后再呈送议会讨论审核。如英国在制定1964年《产业训练法》之前,劳工部早在1958年就技术人才的培养制度问题发表了“卡尔报告”,1962年英国政府又针对当时的产业训练体制问题颁发了“产业训练白皮书”,1963年英国根据“产业训练白皮书”提出的建议确立了《产业训练法》的框架。并提交议会讨论和审核,1964年3月该法案获得通过。在英国职业教育的立法史上,还出现过许多具有重大影响的专题报告和白皮书,如1884年发表的“塞缪尔森报告”,1956年颁发的“技术教育白皮书”,1961年发表的“扩大技术教育机会”白皮书等。
(三)通过立法为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充足的资金来源是职业教育发展的前提条件。英国不仅在制定职业教育法规时对职业教育的发展资金进行了规定,而且在相关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资助职业教育。1989年在总金额为807000英镑的关税和货物税中,至少有740000英镑用于技术教育。1964年英国还在《产业训练法》中规定,“产业训练委员会”可向所属本系统的企业主征收训练费,以支持自身的活动并向企业主实施的培训活动给予资助,这在法律上解决了长期以来阻碍产业训练发展的训练费用问题,大大提高了英国各企业参与职业培训的积极性。
(四)运用立法逐步加强对职业培训的指导监督
英国的职业培训起步较早,职业培训的立法也较早.如1652年颁布的《工匠法》,1802年颁布的‘工厂法》等,但由于英国政府一向认为职业培训是产业界的事,很少介入职业培训,职业培训处于一种自由化的状态,发展缓慢。l9世纪末,英国政府逐渐认识到职业培训的重要性,于是在1889年颁布的(技术教育法》中试图将职业培训引向强制性发展的道路,结果却未能打破自由化职业培训的传统。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各级技术人才严重缺乏,政府开始把加强企业内的职业培训并使之法律化的工作提上议事日程。
1962年英国政府颁发的“产业训练白皮书”指出,熟练劳动力的长期缺乏已经成为阻碍战后英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1964年英国颁布实施的《产业训练法》对职业培训控制协调机构的设置、职业培训的财政制度以及职业培训的设施等都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1793年英国又颁布实施《就业与训练法》,提出设立“人力服务委员会”负责促进就业和训练事业的发展。该法实施以后,英国政府通过“人力服务委员会”依法对职业培训的干预达到了历史上前所未有的高度。
(五)注重就业指导法规的制定
英国政府历来非常重视就业指导,也十分注重为就业指导活动提供法律依据。1909年,英国颁布了(职业交换法》,这是世界上第一个有关就业指导的法律,该法规定英国国家劳工部必须在全国各地设立青年职业介绍所和青年职业顾问委员会,作为对青年实施就业指导的机构。1910年,英国又颁布《职业选择法》,该法规定各地方教育局负责l7岁以下青少年学生的就业指导工作。1948年,英国政府颁布(雇佣与训练法》,明确要求英国各地的中学必须对所有在校学生实施就业指导。1964年,英国在颁布实施的《产业训练法》中规定,“产业训练委员会”应积极参加和配合中央青年就业指导委员会和全国青年就业委员会的工作。1973年,英国又在颁布的《就业与训练法》中规定,地方教育机关应对在校学生和毕业生提供职业指导并安置就业;在“人力服务委员会”之下设置“就业服务处”,该机构在英国设有1000多个就业中心,具体负责就业服务的规划、发展和实施。
(六)依法设置职业教育管理机构以保证职业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职业教育管理机构是发展职业教育的组织保证,英国在制定职业教育法规时,非常注重依法设立职业教育管理机构。如1964年颁布的(产业训练法》中规定,设置“产业训练委员会”,该机构由劳资双方代表和教育专家代表按一定比例组成,成员由政府就业大臣任命。这在法律上确保了政府对产业训练的宏观控制,保障了产业训练的有关各方在组织上的协调统一。1793年颁布的《就业与训练法》规定,设立由劳资双方代表、地方教育局代表、教育界代表按一定比例组成的“人力服务委员会”,该机构的设立把英国训练和就业的管理权统一了起来。
三、英国职业教育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英国职业教育立法的丰富经验,对探讨我国的职业教育立法具有一定的参考与借鉴。
(一)加快职业教育立法的步伐,完善职业教育的法规体系
对比英国,我国职业教育的立法比较滞后。首先从职业教育法规的层次结构来看,我国职业教育的法规可分为三种:职业教育法律,职业教育法规和职业教育规章。在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上,职业教育法律的层次最高,法规次之,职业教育规章层次最低。目前在我国职业教育的法规体系中,主体为职业教育规章,职业教育法规较少,职业教育法律更少,只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另外还有一些地方性法规及规章。我国应加快职业教育单项法立法的步伐。其次从职业教育法规的内容结构来看,我国职业教育法规对学校职业教育的规定较多,对企业职业培训、普通学校职业指导方面的规定较少,这种立法的不平衡状态不利于我国职业教育的全面协调发展。我国要加大企业职业培训、普通学校职业指导等方面的立法力度,构建完整的职业教育法规体系。
(二)强化职业教育经费立法,保证职业教育的资金投入
经费问题一直都是困扰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难点之一。近年来,我国职业教育经费不足的问题显得越来越严重。1996年我国职业教育经费占国家教育经费总额的11.5%。2000年下降为8.4%;1996年行业举办职业教育的经费占职业教育总经费的比例为11.33%,2000年下降为5%;另外,一些地方职业学校还把一部分学杂费挪用到其他方面。有些地方政府不重视职业教育投入的现象仍然存在。出现这些问题的根源是缺少必要的法律保障机制。因此,我国迫切需要加大对职业教育经费立法的力度,并把它作为我国职业教育立法的一个重点。
(三)加强企业职业培训立法,促进职业培训事业的发展
通过立法增强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意识,建立起教育部门与经济部门联合管理,产业界直接参与职业教育与培训的体制,约束和规范企业的职业培训行为。另外,为了提高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和培训的热情,还应该通过立法保证企业能在职业教育和培训中获利。例如英国在1964年颁布的《产业训练法》中规定,国家通过征收培训税对参与产业训练的企业主给予经费资助,这一举措大大提高了英国企业参与职业培训的积极性。
(四)制定就业指导法规,规范就业指导工作
就业指导不仅是一种重要的职业教育形式,而且也是普通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环节。我国的就业指导工作起步较晚,发展缓慢,就业指导立法滞后。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全部由国家统筹规划,毕业生要服从国家分配,没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国家就业指导的意识非常淡薄。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毕业生由国家包分配转向自由择业,就业指导工作显得尤为重要。目前,我国设立了不少就业指导机构,就业指导工作得到了迅速发展,但由于缺少法律保障机制,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有些职介机构的欺骗行为、就业指导水平参差不齐、普通中学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形同虚设等。因此,我国迫切需要通过加强立法来规范就业指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