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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 20 世纪美国传媒法规变迁及其影响

热度0票  浏览237次 时间:2020年10月21日 14:22
  于海涛 / 中国传媒大学
  摘 要: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移动通信的不断发展,然而高歌猛进的传媒产业却没有与之相适应的传媒法案予以规制或保护,从长远来看不利于传媒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因此,在传媒技术与产业发展中不断探索与之相适应的传媒法案与法规既是迫切的现实需要,又是传媒理论丰富、发展的需要。因此,本文尝试从历史上传媒法案的变革中审视传媒法案与媒介形态发展的辩证关系,以期为今日传媒法案的变革提供可借鉴的微观层面经验与宏观层面规律,促进形成适合当代媒介发展进程的、有创造力的传媒法规。
  关键词:媒介形态;传媒产业;传媒法规;媒介融合一、引言
  20 世纪是世界广播电视业诞生、成熟乃至发展鼎盛的阶段,而美国作为 20 世纪传媒领域的领头羊,其广电体制的发展变化对世界各国的媒介体制有着重要的影响作用。然而,虽然大致经历了一个“垄断—反垄断—去反垄断”的过程,美国传媒体制仍保持着较高程度自由化、市场化、竞争性的特点。以下本文将从世界商业广播事业的形成开始,以美国历史上的传媒法案为基础,对美国广播电视体制在 20 世纪经历的变迁及其影响进行初步的探析,在其中探寻值得借鉴的经验或值得反思的教训,为我国传媒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提供参考。
  二、传媒的垄断形成阶段(1920 年—1934 年)自马可尼发明无线电通讯技术以后,技术的不成熟使无线电技术仅应用于船舶间通信或停留在无线电爱好者消遣的层面。真正开始成为一种大规模事业则是在 1920 年西屋电气公司在匹兹堡建立了第一个商业无线电台 KDKA 并产生较大范围的影响后,无线电实现了由“通信技术”向“广播事业”
  的转变。由于广播科技发展不成熟,所以美国政府将所有业余和商业广播电台都归于商务部管理。然而广播事业只是商务部广阔权利范围的一隅,但广播的商业化进程是迅速的。
  在《1912 年无线电法》中,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只被禁止干扰军事和船只通讯,商业电台却不在保护范围之内,有限的无线电频谱资源被数不清的业余电台占用,商业电台老板们苦不堪言,这时科技发展与监管政策之间就出现了冲突。
  为了缓解这一冲突,提高电台频谱资源利用效率,美国国会在 1927 年通过了《1927 年无线电法》,成立了针对广播事业的专职管理机构——联邦无线电委员会,颁布了广播电台许可证制度,初步明确了商业广播的市场准入规则,同时也确立了对广播利用的“平等原则”。该法案的颁布不仅为商业广播电台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护,也为广播事业规模不断壮大乃至形成垄断格局提供良好的市场氛围。在政策的保护与资本的投入下,分别成立于 1926 年与 1927 年的美国两大广播公司 NBC 与 CBS 在法案颁布后的几年间实现了快速的兼并与扩张,近乎垄断了当时美国整个的广播事业,这一状况直至 1934 年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的建立才有所转变。
  三、传媒的反垄断阶段(1934 年—1996 年)
  随着 NBC 与 CBS 两大广播公司的迅速蔓延与扩张,全国性的广播网络格局逐步形成。刚颁布不久的《1927 年无线电法》很快便不能适应当时美国广播事业的最新变化,而且当时广播技术出现了新的发展。因此,尽管美国仍未从经济危机中恢复过来,但根据形势迅速作出了反应,1934 年由国会通过,罗斯福总统签署颁布了《1934 年通信法案》。该法案在承袭《1927 年无线电法》的内容、理念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更为详细的管理措施与规定,并成立了职责更为明确、细致的管理机构——联邦通信委员会(FCC)。而美国共同广播公司(MBS)对 NBC 垄断行为的申诉则拉开了美国广播业反垄断的序幕。
  1934 年美国互动广播系统向刚成立的 FCC 提出了控诉,声称由于广播市场大部分被 NBC 和 CBS 所掌控,他们在建立新的广播电台时遇到了困难。因此从 1938 年开始,FCC 开始了针对广播网垄断影响的调查。1939 年 FCC 调查报告显示NBC 的“红”“蓝”两大广播网及其所拥有并运营的广播电台的听众、附属机构及广告在美国广播业占据支配地位。由此,FCC 向 RCA 下达了剥除 NBC“红网”或“蓝网”其中一个广播网的指令。在多次上诉失败后,NBC 不得不将“蓝网”出售,形成了美国广播公司(ABC),从而开启了美国三大广播网鼎足而立的黄金时代。
  二战后,随着电视技术不断成熟、普及率不断提升,三大广播网又逐步布置了各自的电视网络,并很快迎来了电视行业的黄金时代。此时电视信号的传输绝大多数是采用甚高频电波完成的,然而随着观众对频道有了更高的要求。因此美国国会在 1962 年通过了《全频道接受法案》,允许联邦通信委员会强制所有电视机制造商在其出产的每台电视机中安装特高频接收装置。该法案的颁布使得卫星电视、电缆电视蓬勃发展,从另一种意义上也促进了 1967 年《公共广播法案》
  的出台。随后成立的无论是特纳广播集团(TBS)等商业有线电视还是全国公共电台(NPR)等公共广播电视对三大广播网产生了较大的冲击,到 90 年代初,三大广播网的观众占比由90% 降至 60%。此外,1988 年都市传媒在福克斯广播公司旗下集结构成了第四大广播网,美国传媒市场进一步走向多元化。1995 年华纳兄弟电视网与派拉蒙电视网相继建立,数字技术、互联网技术在传媒领域的应用初现端倪。在经济与科技等因素的推动下,美国传媒业的发展达到了迈入新阶段的临界点,应用于以往广播电视的法规已不能满足传媒发展的需要,新的传媒法案呼之欲出。
  四、传媒的融合垄断阶段(1996 年至今)
  在媒介形态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下,美国副总统戈尔在1993年制定了著名的“信息高速公路计划”。促进报刊、广播、电视乃至新型的互联网的融合发展,从而形成产业形态的融合与变革,促进信息高效传播。然而自 1934 年以来美国从未有一部将广播与电视行业纳入到统一管理范围之内的法案,因此在 1996 年克林顿对《1934 年通信法案》做出了重大的修改,颁布了《1996 年电信法》。该法案一方面放松了对广播电视产业的管制,更加强调市场的自由竞争;另一方面则统筹形成了对各种传媒形态管理措施,促进广播、电视以及新兴互联网技术的融合发展。
  首先,放松对广播、电视的管制给予了媒体市场更大的自由度。放松管制就是在市场条件发生变化、科技水平提高和有关理论更加完善的基础上,政府管制机构对广播电视产业更多的运用市场竞争机制,相应缩小管制范围和降低管制强度。 在这样相对自由的政策环境下,美国多桩媒体、传媒集团的合并促成了少数超大规模、具有完整纵向生产链和横向跨媒体庞大营销网络的传媒集团的诞生。媒体、集团的集中化能够提高媒介资本的运作效率,然而不可避免地将导致新闻来源以及报道的多样性的衰减,而商业化对新闻专业主义的冲击则使得新闻报道质量的每况愈下。
  此外,《1996 年电信法》将包括互联网在内当时所有的电子媒介形式纳入到服务、管理的范围之内,并积极推进各媒介形态走向融合。该法案规定:1. 将互联网作为一种电子媒介形式纳入监管范围,允许广播电视媒体和电信企业在互联网上提供音频和视频服务。2. 允许电信企业向用户提供接入互联网的宽带服务,允许电信企业参与有线电视市场竞争。
  这为美国传媒的发展提供了一条新的发展道路——媒介融合。
  而各传媒集团的并购与合作奠定了资本融合的基础。该法案则为不同形态的媒介间实现技术的融合创造了可能,互联网的不断成熟与发展为各媒介融合提供了基础平台,媒介形态也在此基础上实现了融合与嬗变。
  最后,新的电信法使得原本势力较弱的辛迪加集团实现了较为快速的发展。由于媒介形态的融合发展程度逐步加深,无论从经济还是技术方面,各大全媒体集团更倾向于直接通过向辛迪加集团购买或交换节目来节省经济、技术成本、提高媒体的运作效率。这使得辛迪加组织在产业规模、组织形式、内容质量都有了较大程度的发展。
  五、结语
  纵观 20 世纪美国传媒法规的发展历程,经济与科技的发展带来媒介产业与技术的不断发展,而媒介产业与技术的不断成熟则对相应的法规与政策提出新的要求,而新的媒介法规又会促进媒介不断向前发展。而20世纪是美国崛起的世纪,其媒介的发展与媒介法规的制定、完善对整个世界媒体格局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世界各国媒介法规在媒介不同发展阶段提供了模型与范本,也为我国不断发展中的传媒事业及其规制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
  注释:
  [1] 唐嘉:《传媒科技发展与美国广播电视法规的变迁》[D].
  硕士学位论文 . 湖南:湖南师范大学,2013
  [2] 唐嘉:《传媒科技发展与美国广播电视法规的变迁》[D].
  硕士学位论文 . 湖南:湖南师范大学,2013
  [3] 杨建:《美国广播电视管制措施研究》[D]. 硕士学位论文 .
  重庆:重庆大学,2012
  [4] 明安香:《美国:超级传媒帝国》[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第 346 页
  [5] 唐嘉:《传媒科技发展与美国广播电视法规的变迁》[D].
  硕士学位论文 . 湖南:湖南师范大学,2013
  参考文献:
  [1] 唐嘉:《传媒科技发展与美国广播电视法规的变迁》[D].
  硕士学位论文 . 湖南:湖南师范大学,2013
  [2] 杨建:《美国广播电视管制措施研究》[D]. 硕士学位论文 .
  重庆:重庆大学,2012
  [3] 明安香:《美国:超级传媒帝国》[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第 346 页
  作者简介:于海涛,男,1993 年 12 月,民族:汉,河北沧州人,硕士学位,中国传媒大学,研究方向:国际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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