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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收藏 打印 发给朋友 来源: 转自华人时刊   发布者:刘 军
热度0票  浏览104次 时间:2014年7月15日 13:58
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刘 军

【摘 要】 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我国 《刑法》 规定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之一。它是基于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将他人之物
置于自己中占有、 管理之下的财物。从理论上和实践中看, 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包含了无形物、 违禁品、 公共财物、 不动
产、 赃物等。
【关键词】 侵占罪; 犯罪对象; 保管物

我国现行 《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对侵占罪有明确规定,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认定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从该法律条
文的表述看来, 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之一—— “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似乎很容易理解。 而然,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起来其实并
不是那么的容易, “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的内涵和外延并不清晰。在罪刑法定的原则下厘清 “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 对
于分清罪与非罪、 此罪与彼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故此, 对代为保管物的内涵和外延有必要进一步研究。

一、 代为保管物概念
什么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对其含义的理解并不是统一的, 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 有学者认为, 代为保管的他
人财物是指建立在合法的委托关系上而暂行代为保管的他人之物。① 此种观点强调委托关系的合法性, 限制了代为保管物
的范围, 我们可以将此观点称为狭义说。相较于狭义说, 有学者提出, 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是指所有的基于合法 (即非违
法) 的原因或根据而持有的他人财物。② 该观点并不过分追求保管他人财物的依据, 仅要求不违法即可认定为代为保管物,从而大大扩大了代为保管物的范围。我们将此观点称之为广义说。另外, 还有学者提出, 代为保管指行为人基于委托关系或其他合同关系而使他人的财务置于自己的管理之下, 但不包括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③ 该观点实质上是认为法律行为的对
象可以成为代为保管物, 而法律事件的对象不能称之为代为保管物。 该观点对代为保管物的范围超越了狭义说, 但又对广义
说进行了一定的范围紧缩, 故, 我们将它称之为折中说。笔者认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中所规定的 “代为保管
物” , 从文理上解释, “代为保管” 本身就是指将他人之物置于自己中占有、 管理之下。 进而言之, 即代为保管物之上存在一
种权利义务关系, 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的, 也可以是法律规定的。因此, 将笔者赞成广义说, 只有这样理解, 才有利于对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的保护。

二、 代为保管物的种类
第一, 代为保管的 “他人财物” 是否包括公共财物呢?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属于国家, 在实践中, 经常会出现国家机关、
国有企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等组织将其所属的财物交由他人管理, 如果管理人将这些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能否认定为构成
侵占罪。 笔者认为, 不可一概而论, 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吞、 窃取、 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将代为保管的公共财
物非法占有的, 依照刑法, 应当认定为贪污罪, 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便利, 则应当以侵占罪定罪处罚。
第二, 不动产是否属于侵占对象呢?笔者认为, 我国 《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并没有明确被侵占的 “物” 是否仅限于动产,
从字面理解, 将侵占罪中的 “物” 解释为动产和不动并不属于类推解释, 仅不动产涵括在 “物” 中, 有利于打击侵占犯罪。 而
且, 通过法律文书或证书等形式侵占不动产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常有发生的。
第三, 无形物能否成为侵占对象呢?这也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理论界也存有不同意见。 笔者认为, 虽然无形物的
价值不能以其外在形态来表现出来, 但是它仍然是属于财物的范畴之内。将无形财产作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之一, 更能
全面的保护公民及法人的合法财物, 实现刑法设定侵占罪的初衷。因此, 侵占无形财产, 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的, 也应以
侵占罪定罪处罚。第四, 违禁品能否成为侵占对象?如果行为人将他人非
法持有的毒品, 枪支弹药、 假币等物品予以侵占, 是否构成侵占罪?笔者认为, 根据我国 《刑法》 第 64 条规定, 违禁品应当
予以没收。 进而言之, 违禁品实质上是属于有主物, 其所有权是属于国家。 因此侵占违禁品的行为同样是侵犯了一定的所
有权关系, 将其作为侵占罪论处是合理的。 1997 年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规
定, 盗窃违禁品的也可以构成盗窃罪。 当然, 我国并没有一个司法解释明确的规定侵占违禁品可以构成侵占罪, 但是我们
可以上述的司法解释中看出, 立法者在立法或解释法律时对违禁品作为犯罪对象是持肯定态度的。
第五, 赃物能否成为侵占对象呢?笔者认为, 答案是肯定的。 原因在于, 在这种情况下, 将这些违法所得的赃物交付行
为人保管的人显然对赃物不具有所有权, 但并不意味着这些财产因此而变为了无主财产, 这些财物的原所有人仍然是享
有财物所有权的。
注释:
①陈立.侵占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J].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04(1).
②肖中华.侵占罪的司法适用问题研讨 [J].上海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1(6):60.
③郑丽萍.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及其立法完善 [J].刑事法学,2003(5):6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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