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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非公有制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中财权分配问题探析

热度0票  浏览110次 时间:2010年12月26日 14:42
 论文关键词:非公有制企业 公司治理 财权配里 建议发表职称论文
    论文摘要:非公有制企业要解决财权的合理配置问题,必须在遵循合法性原则、不相容权力必须相互分离原则、权责利相统一原则、效率优先原则、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对称安排原则的基础上,采取多元化的公司治理权配置、提高债权人的地位和对经理层的激励与约束三大措施,方可收到好的效果。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非公有制企业发展面临许多公司财务治理问题。企业财权配置不合理,会严重损害股东的利益,同时导致公司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因此,财权配置合理与否是影响财务资源配置效率的关键性因素,对财务治理体系各个部分均具有决定性影响。期刊发表论文
  一、非公有制企业财权配里的基本原则
    现代公司财权配置指的是以公司所有权为基础的不同状态下财务控制权和财务收益权在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安排。财务控制权是实现财务收益权的重要保证,而财务收益权是安排财务控制权的主要依据。因此,财权配置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财权配置应当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世界各国的公司法中都规定了权力分配和权力制衡的基本框架,财权配置应当以此为基础进行,不能违背。
    (二)不相容权力必须相互分离原则
    公司法人财权应设置为监督权、决策权和执行权,并由不同的治理主体享有。在公司财权配置中应使三者相互平衡,如果三者之间出现任何一种失衡情况,都会导致公司财务治理效率下降,甚至是失败。
    (三)权责利相统一原则
    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即将公司财务治理主体拥有的财权与相关责任、利益充分联结起来,在财务激励机制的驱动下,使财产权多层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与代理人目标函数趋于一致;同时,在财务约束机制的监控下,能够使公司财权运作更为协调顺畅,形成权利主体之间的有效制衡。
    (四)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
    在财权配置中,应坚持效率优先原则,同时兼顾公平。按照效率优先原则,公司财权主要应配置专业的董事会和职业经理层,以保证公司财务运营的效率。同时按照公平原则,公司股东作为投资人,拥有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在财权安排上,就表现为股东及由其所组成的股东大会拥有财务收益分配权和重大财务决策权。
    (五)刹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对称安排原则
    在 “共同治理模式下”,股东作为主要投资者和风险承担者,其应享有主要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企业债权人等其他利益相关者处于相对次要地位,享有外在财务监控权、财务决策参与权以及极为重要的财务“相机治理权”,在非常情况下为保证自身财务利益,接管和控制企业财务,同时享有企业财务“剩余权利”,也从根本上体现了“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对应原则”。

  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财权配置的思路
    (一)多元化的公司治理权配置
    首先是股东的财务治理权。股份公司以股东为其存在条件,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人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股东保留财务监控权的范围和程度,取决于其对权力的偏好,即权力距离概念、对代理性财务风险的认定范围和程度、内部人实际控制程度等因素。股东的监控职能体现在手脚并用上:根据产品市场和资本市场行情的了解,决定其在股东大会上对经营者的态度,用手投票通过选举权和表决权向董事会施加压力,通过以股东身份参加股东大会参与重大事件的决策,或被选为董事进入董事会参与经营决策和监控;在企业经营状况不好时,出售其股票用脚投票,决定自己资本的最终去向,这样实际上是作为资本所有者对资本使用的最终决定权力,相当于作为委托人解雇了原代理人。当难以发表自己的意见时,抛售股票一走了之,会导致股票下跌,这样,另外一些股东会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权力,要求更换董事会和监事会乃至经理层。其次是银行的财务治理权。银行作为企业的主要债权人,理应加强对所投人资金的公司进行全过程监控:事前对企业提出的投资项目进行信用评估和审查,并要求企业的流动性符合一定的指标,以避免逆向选择;投人资金后,对企业经营及管理情况的一般性检查,并对其投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门审查,以证明资金是否按计划使用,从而控制道德风险;事后对企业财务状况的确认,并对企业财务危机情况进行判断,依据判断的结果来决定是否对企业采取校正性或惩罚性的措施。
(二)提高债权人的地位
    由于债务资金的信号作用及约束作用,所以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备受关注。尽管各国的债权人保护制度不同,但对企业注册份额较大的债权人来说,都会采取积极的干预策略,来制约经理的行为。由于债权人一旦投资,在经营正常的情况下无权干涉企业的管理过程,一般也很难具体的、详细的限制企业的资金运用过程,所以,债权人关键的角色在于,通过对企业资金收付的监控,能够低成本地获取有关企业经营的全面信息,从而削弱企业与债权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一般来说,在发达的资本市场上.投资银行、风险投资公司及商业银行等一般从事事前监督;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及公司董事会一般从事事中监督;事后监督则由破产法庭及接管市场来完成。对于中国这样一个资本市场欠发达的国家而言,债权人一般可以通过聘请中介机构来完成这些监督工作。
    (三)对经理层的激励与约束
    一是对经理层的激励。建立职业经理人的股权激励制度,能使经营者和所有者形成利益共同体,减少代理成本,提高企业业绩。由于股票期权的价值大小取决于经营者未来经营绩效,因此对经营者是一种长期激励,使其决策的利益取向和风险取向符合公司的价值目标;同时,也提高了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竞争性、责任性和创造性。这些将有效提高公司的运营质量和业绩。二是对经理层的约束。首先是合同约束。公司有必要与高级经理签订严谨的聘用合同,其重要内容是职责、权力和利益的确定,而经营者的利益与职责履行情况和权力使用情况之间的关系就是报酬计划,通过使经营者利益与职责目标的完成情况联系起来,以奖励经营者使公司财富最大化的行为,并惩罚偏离行为。其次是机制约束。把职业经理人和企业之间可能出现的磨擦与矛盾,演化成人与机构之间的矛盾,规定一些重要性的事情必须通过一定程序、一定的机构方能形成可执行的决策,否则就视为违规,就要受到处罚。如果没有相应机构来实施约束,就容易把企业与职业经理人的矛盾演化成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因为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和摩擦容易加进个人的好恶,眼前,中国的非公有制企业往往是人治,一有矛盾就会形成个人恩怨,所以,应重视机构对职业经理人的约束。再次是法律约束。我国新修订的会计法中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公司的会计行为负责,应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对于会计违法行为应坚决查处。第四是市场约束。对于经理人来说,经理人市场的存在,是一种良好的自我约束机制。因为一旦经理人要在市场上交易自己的经营管理才能,就必须想方设法向市场展示自己的经营能力,以便谋求一个比较高的“交易价格”,实现其人力资本的价值。因此,在没有找到更好的表现手段和方法时,经营业绩应该是衡量经理人才能的一个比较合适的尺度。如果经理背离公司市场价值行为的结果以及他们的报酬之和大于经理市场上的潜在竞争者的要求,他们就有被解雇的可能。经理市场会使经理人员得到一份竞争性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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