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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哲学中关于社会正义的若干问题研究

收藏 打印 发给朋友 来源: 中国论文网    发布者:孟庆荣
热度0票  浏览171次 时间:2011年7月20日 09:48
摘 要:社会正义既是政治哲学的目标所在,也在政治哲学里面构成一个独立的题目,它是对有关权利和自由权、平等和民主等问题的概括。本文选取与社会正义中的几个基本问题,即什么是社会正义、社会正义与再分配、社会正义与历史不正义等问题进行论述,以期能够对社会正义有一个比较全面准确客观的认知和理解。学术论文发表
  ?关键词:政治哲学;社会正义;分配正义学术论文发表
  ?中图分类号:B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1)05-0000-01
  ??学术论文发表
  一、社会正义的基本含义
  ?正义作为一种价值观念滥觞于道德观念,但是正义的观念及其判断始终是指向社会的,既指向这个社会的制度,亦指向组成这个社会的人民。然而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正义的问题却一直被看作是道德的问题,因此正义的判断被归为道德的判断并与之混合在一起得到处理。将正义与其他道德判断区分而使之具有独立的意义,这种意义就是政治的意义,正义判断所指向的社会和国家的行为和制度属于政治领域。
  ?当我们说正义判断指向社会的行为和制度以及人民的行为时,其关注的乃是决定社会利益分配的规范以及依此而发生的行为。现代社会普遍接受和遵循的规范关涉如下一个基本问题,即哪些社会利益是应当平等地分配的?自由民主的社会之所以会被多数人称为正义的,正是因为它们使这类规范的部分付之实现,而自由和民主社会之所以仍被人们看作不是完全正义的,或者仍然是不完善的,正是因为在哪些社会利益是应当平等地分配这一点上面存在着巨大的理论的和实践的冲突。
  ?正义就基本利益的分配而论,至少关涉两个层面的事情:第一,权利和资格,第二,实质的利益。在现代政治哲学的争论中,虽然关于基本权利和自由权、或者获得其他社会利益的资格的平等分配依然是一个争议颇多的话题,但是巨大的分歧主要集中在实质的利益的分配上面。正义规范的普遍性之所以有其现实的可能性,乃是因为一旦它被承认为构成社会基本结构的原则,那么它对其他制度就会具有强制性的影响,从理论上来说,它必须将自身的普遍性贯彻到受这个基本结构制约的所有其他制度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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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社会正义与再分配
  ?实质利益的分配对于正义的原则来说却是必不可少的。关于这一点,人们甚至可以简单地从社会-历史的事实说起,对特定情况下的特定群体的实物的或其他类似东西的分配向来是体现社会正义的应急的或特殊的措施,比如社会救济和公共工程就是最为常见的现象。在今天即使在自由民主社会之中,由于权利和自由权的平等享有并不承带其价值的平等,相反倒是承带其价值的不平等。权利和自由权与其价值分离的可能性除了个人的意愿和努力之外,来自于社会地位、经济状况、教育程度、文化背景等方面的不平等。实质利益的不平等享有是人类社会的自然状况,而在这种状态之下,原也是无所谓权利和自由权的分配的,因此,平等地分配这些利益乃是人类自觉的社会改造的目标。自由至上主义对这种状况持一种简单化的观点,把社会的不平等看作权利和自由权的结果。
  ?实质利益的分配看来是必不可少的,不仅对于受惠者是如此,对于施惠者也是如此。从直觉上来说,当一个社会之中存在着相当数量根本无法实现自己权利和自由权价值的人时,那些平等的权利和自由权在实际上就成了某种特权,即使对于自由至上主义来说,这种现象也是不可接受的。因此,在任何一个社会之中,因为存在着社会合作,再分配就是必然的,如果拒绝某种程度和形式的再分配,即使超弱意义的国家也无法建立起来。再分配就意谓实质利益的分配,而非单纯的权利和资格的确认。仅仅就生命权而言,实质利益的分配就是必不可少的。现在就关涉到第二个问题,即何种实质利益的分配是必要的?这个问题比第一个问题牵涉到更为复杂和具体的关系,因为在这里讨论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哲学的分析,而是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关涉经济的因素,同时关涉政治、法律和文化等因素。比如,生命权(生命权是否改为生存权?)所涉及的社会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就牵涉到保障的程度,比如何种生活水平是一种最低限度必要的水平,这既取决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也取决于主流文化对必需生活条件的观念,而这在不同的社会里有其极大的差别。
  ?所以在正义原则之中,实质利益与权利和资格的分配就有巨大的区别,权利和资格的分配是可以一次性完成的,并且永远保持其有效性,而实质利益分配无法一次完成而保持永久的有效性。实质利益的分配应当针对人类的特定境况,而不应当针对特定的群体。这是保持正义原则普遍性的重要条件,实质利益的分配一旦针对特定的人类群体,那么正义原则就无法维持其普遍性,而成为个例处理方案,在这种情况之下,正义原则就不可能用以建设社会的基本结构。三、社会正义与历史不正义
  ?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不均衡以及人类群体之间的冲突的结果使当代的正义理论和实践面临一种超出以正义原则建设社会基本结构之外的难题:如何措置历史不正义及其后果。
  ?以权利和自由权为核心的正义原则始终是面向未来的,并且假定个人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因此在面对群体以及家庭一类的问题时,自由主义都显得力不从心;而历史不正义虽然也出现在个人身上,但更多的或主要是发生在群体上面,由群体而累及家庭和个人。像美国的印地安人,他们并不是因为个人的原因而遭受屠杀,而是因为群体,即因为他们是这块土地的本来主人,并且与欧洲移民是有着巨大差别的不同族类而遭受几近灭绝的屠杀的,侥幸生存下来的少数也受到强制的、半强制的或潜移默化的同化。当他们最终在美国获得政治上平等的权利和自由权时,他们作为一个强大民族独立发展而进步的可能性几乎没有了。在这种情况之下,他们或者生活在保留地里,虽然受到特殊的照顾,但看来除了简单地保持他们原有的生活方式之外,难有其他发展的可能性;或者他们作为个人融入美国主流文化之中,从而完全失去自己的民族和文化的特征,就像美国的黑人一样,但却为个人生涯的成功开辟了较大的可能性。黑人在法律上的完全平等这一点是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才被美国人意识到的,并且经过大规模的民权运动才得以实现的。民权运动催生的美国的民权法虽然保证了黑人的同等权利,但是,历史不正义却使作为一个种族的黑人无论在政治、经济方面,还是在文化、教育乃至心理方面都处于一种弱势的地位,他们作为一个族类无法与白人进行平等的竞争。
  ?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的一点是,今天任何可能的正义原则及其制度都是以历史不正义为背景的,尤其当这些历史不正义并非发生于遥远的过去,而是在这些正义原则制定的当时,而其影响至今仍在发挥作用,那么正义原则及其制度就始终会遭到历史不正义及其后果的挑战,而这种挑战在受历史不正义之累的族群力量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就会淘空正义原则及其制度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王天义:社会经济发展与公平正义[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5年05期;
  ?[2] 李巍、仲崇盛:论社会正义的基本内涵[J],理论与现代化,2006年04期;
  ?[3] 麻宝斌:社会正义何以可能[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年04期;
  ?[4] 杨豹:哈耶克论“社会正义”[J],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01期;
  ?[5] 王南湜:实践哲学视野中的社会正义问题——一种复合正义论论纲[J],求是学刊,2006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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