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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刑事工作方针的认识

热度0票  浏览1606次 时间:2014年5月19日 10:20
浅谈对刑事工作方针的认识
吕航飞 刘洋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一、刑事侦查简要概述
侦查是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阶段。
根据《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公
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人民检察院是法定的刑事侦查权的机关,对分管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其他任何机关、
团体和个人,都不的行使侦查权。刑事侦查是公安机关以刑事案件为目标,依据国家法律,运
用侦查策略、手段和刑事科学技术,发现、控制犯罪和揭露、证实犯罪的一种专门活动。刑事侦查工作的任务,是通过侦查破案、
揭露和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保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实际工作中,具体包括打击犯罪和预
防犯罪两方面的内容。打击犯罪就是要对破坏社会秩序触犯刑法的犯罪分子,采取有效的措施,把他们查获归案,并使其受到应
有的惩罚。预防犯罪就是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防止和减少犯罪案件的发生。
(一)通过侦查破案,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
刑事侦查工作的任务主要是侦查破案。因为刑事案件发案率高,危害性大,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安
定。所以,在整个治安工作中,这项工作占有突出的地位。
(二)通过预防犯罪,减少、控制刑事案件的发生
打击犯罪固然很重要,但预防犯罪同样是件十分重要的工作。无打不安,无防不稳。在某种意义上讲,预防犯罪是一项治
本的工作,通过预防犯罪减少刑事案件的发生,这是社会秩序得以安定的标志。发案率降下来了,刑事侦查部门才更有精力去侦
破那些大案、要案,摆脱“破不胜破”的被动局面。因此,通过预防犯罪来减少刑事案件的发生是刑事侦查工作任务的又一重
要方面。但是,这个项工作的面很广,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只靠公安机关是不能解决根本问题的。所以,预防犯罪,从宏观
角度讲,它是全党、全社会的任务,需要动员全社会力量进行综
合治理。
二、刑事侦查工作方针的形成
刑事侦工作方针是在长期斗争中不断总结,完善发展形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刑事侦查工作就提出“及时破案”
的方针,并在 1955 年第一次全国刑事侦查工作会议上确定下俩,这对当时集中搜查和打击犯罪分子,加强专案侦查,提高破案率,
保卫党的中心任务的完成,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60 年代初期,根据十多年的刑侦工作的基本经验和三年自然灾害时期刑事犯
罪活动的严峻情况,对原方针做了适当的补充,增加了一些内容,即“抓住时机、积极侦查、依靠群众、及时破案”的方针,并将
其写进了 1963 年制定的《刑事侦查工作细则(草案)》中,这一方针比“及时破案”的方针要充实丰富很多。十年动乱中,遭
到毁灭性破坏,刑事侦查工作也彻底被否定。粉碎“四人帮”以后,公安部于 1978 年召开了第三次全国治安工作会议,通过拨
乱反正,正本清源,认真总结 28 年刑事侦查工作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对刑事侦查工作 16 字方针做了调整和修改,把“抓住时
机”改为“抓住战机”,这样更富有战斗性,把“依靠群众”由第三句,放在方针的首位,这充分体现了依靠群众是刑事侦查工
作的基础,这就形成了“依靠群众、抓住战机、积极侦查、及时
破案”的 16 字方针。到了 80 年代又增加了“先发制人、速战速决”的方针。
三、刑事侦工作方针的内容
(一)“依靠群众“是做好刑事侦查工作的基础
依靠群众同刑事犯罪作斗争是公安工作的优良传统,也是我国刑事侦查的特色。依靠群众是依靠大多数包括依靠犯罪嫌疑人
家属在内的广大群众。
(二)“抓住战机“是刑事侦查工作的关键
抓住战机就是抓住最有利于我们侦查破案,而最不利于犯罪分子隐匿逃跑的时机,突出一个“快“字。
(三)“积极侦查“是对刑侦工作的基本要求
积极侦查对刑事侦查工作要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接到报案后,侦查指挥员要高度重视,闻风而动,迅速组织力量认
真勘察现场,分析判断安庆,采取各种侦查措施、手段积极开展侦查,以主动进攻、速侦速破。二是在日常工作中,有计划又不
做地加强基础业务建设,积极主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搜集情报、信息,发现线索主动进攻,发挥侦查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严密控
制犯罪活动场所和重点犯罪嫌疑人,一旦发现预谋犯罪线索,主动出击,先发制人,将犯罪消灭在预谋阶段。突出“干劲“。
(四)“及时破案“是刑事侦查工作所要达到的目的
刑事犯罪的现行破坏,无论是已经实行或正在实行都具有现实危害性,给国家、集体和个人生命造成严重损害。刑事案件只
要查明案情,查清犯罪事实和犯罪人,取得确凿证据,就应破案。近年来,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刑事侦查工作的发
展变化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进行了深入的调研与考察,从而对刑事侦查工作方针的表述产生了新的认识。新的刑事侦查工作方针应
该表述为:利用社会资源,依托信息科技,整体协同侦查,依法高效办案。
1.利用社会资源
利用社会资源,是指现代刑事侦查工作必须充分利用人力资源和信息资源等社会资源,以弥补侦查专业资源不足的压力,提
高侦查能力和效果。利用人力资源,是现行刑事侦查方针中“依靠群众”含义在新时代的发展和延伸,即直接利用群众协助侦查,
直接发掘、利用群众所掌握的案件情况开展侦查。在新的社会条件下,由于人口流动的增加、人际联系纽带的减少,公民目击犯
罪、获取有关犯罪情况的机率大大减少现代社会侦查工作中必须善于通过经济杠杆和证人保护机制,实现对人力资源发掘、利用
的最大化。
2.依托信息科技
现代侦查必须以信息和科技为支撑点和基础。以侦查信息系统为平台整合各项公安基础业务、刑侦基础业务;以行动技术和
刑事科学技术为依托加强侦查手段建设,拓展侦查手段的类型与内容,提升侦查手段功能与水平。信息主导下的侦查工作,将推
动侦查活动由人力密集型侦查方式向信息密集型侦查方式演进,实现侦查工作的信息化。侦查信息化发展的高级阶段,必然要求
实现对各类信息———侦查专业化信息、公安信息、其他政法部
门信息、社会信息采集、发掘、整合的最大化。
3.整体协同侦查
整体协同侦查主要是指通过有效的协作方式,对分散的侦查警力资源及其他侦查资源进行有效的整合,使侦查活动由行政地
域封闭走向行政地域开放,由警种领域封闭走向警种领域开放,使侦查资源的整体功能在侦查中得到充分发挥,使侦查效能得到
整体提高。整体协同侦查包括不同区域的整体协同侦查和不同警种的
整体协同侦查。强化侦查协同,是犯罪活动流动化、犯罪手段现代化、犯罪类型多样化、犯罪形式有组织化对侦查活动的必然要
求。不同区域的整体协同侦查,是指通过对不同区域的警力资源及其他相关侦查资源的整合,使侦查活动打破画地为牢的封闭化
侦查格局,实现“立足本地,破全国案件,抓全国逃犯”的侦查战略目标。不同警种的整体协同侦查,是指通过对不同警种侦查
资源的整合,使侦查活动打破刑事警察或其他单一警种单打独斗、包打天下的侦查格局,形成立体作战的侦查模式。
第三人的权利的,那么赠与人的权益又该如何保障?在实践中,
法院一般也会保障赠与人的利益,判决受赠人提供与原赠与房屋
条件相当的居住环境给赠与人居住。但如果受赠人是在财务状况恶化的条件下,将房屋抵押给银行,最后被银行拍卖用来还债,
或者受赠人因生意失败穷困潦倒、或吸毒、赌博等原因出售房屋,又哪里有能力再提供与原赠与房屋条件相当的居住环境给赠与
人居住?这就违背了当初赠与人永久居住赠与房屋的意愿。虽然公证员可以以下理由抗辨:我在办公证时就已经告知申请人有房
屋可以被受赠人出售的风险,并且已经详细的制作了谈话笔录,而且办理这种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公证,也是为了方便申请人。也
许在实践中,公证处并不会承担赔偿责任,但就理论上来说,未能保障赠与人的永久居住权,或许赠与人需要的就是原来的居住
环境、小区、邻居。基于对公证处的信任,老百姓们总觉得做了公证,好象就是获得了最有效的保障,就算告知其风险,他们也
觉得应该不会发生,这不写着“一直住到去世”吗,如果不能一直住到去世,为什么要办理这样的公证?《公证法》规定公证机
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本人认为,在现有法律制度未有明确规定居住权,且现法律也不能真的保障
赠与人永久居住权的情况下,不宜附此类义务,否则有违客观公证之嫌。尤其是仅有一套房屋的赠与人,如果其要求附此类义务,
应指引他们办理遗嘱公证,以最大限度的保障赠与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 陈艳风.论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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