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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员额比例的限制——以法官助理为视角的切入

热度0票  浏览90次 时间:2022年2月16日 11:29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江苏 无锡 214000)
        摘 要:随着员额制改革的推进,法官助理入额愈发困难,39% 比例的严格限制在实践中存在过于僵化的问题。这是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过分限制员额比例对司法改革产生消极影响,导致“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无法实现。
  关键词:员额改革;比例;法官助理
  一、员额改革的入额现状及问题
  员额制改革正如火如荼的推进,在员额改革的初期,审判员都是免试直接入额,助理审判员通过省高院组织的入额考试即可入额,而从 2017 年开始,助理审判员已经不能全部入额,2018 年全省通过率已经仅为 26.6%。具体以 W 市法院系统为例,共有 7 个基层法院,该市法院系统通过省高院入额遴选考试的共有 110 人,最终遴选法官 34 人,入额通过率为 30.9%。部分法官不能入额是员额改革的应有之意,即通过 39% 的员额比例限制,促进法官职业化,但目前的实际是晋升渠道不够健全,大量的法官助理在具备入额条件后无法获得上升空间。这一状况,可能会引发一连串的连锁反应,应当引起重视和反思。
  二、员额比例过低引发的问题
  限制员额比例影响最大的无疑是法官助理,这部分人的处境,对司法改革的推进难免产生一定的影响。
  一、法官助理入额更加困难,可能导致人才流失进一步加剧。
  审判人员不应该都是法官,但比例的限制,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了限制法官助理入额的条件。在制度设计时,该问题应该已经被考量,其中一个解决的途径即为完善法官助理分层机制,在法官助理内部提供晋升渠道,但在没有建立完善的分层机制、内部渠道极为有限的情况下,对于聘用制的法官助理,尚不具有足够的吸引力。
  二、法官助理获得感的剥离,承担沉重的压力。
  部分法官助理在改革之前是助理审判员,已经从事多年的审判工作,在员额改革过程中却成为助理,成为员额法官的同事可能审判能力并不比自己高明,而仅是进入法院时间更早,何时入额又无法预期,前景也是令人灰心的。不仅如此,未入额可能并不代表工作更为轻松,在相当程度上工作压力并没有降低而有所提高,相对而言,员额法官的工作主要保留了开庭这一任务,其他任务基本都可交由法官助理,在员额法官与法官助理之间这种工作任务的内部转移,必然牺牲了法官助理的利益。
  三、加剧案多人少的矛盾,审判效率进一步降低。
  在司法改革之前,大量助理审判员的存在,处理了大批量的案件,现行的作法就是法官助理通过证据交换的形式查清事实,员额法官再开庭,开完庭后由法官助理撰写判决书。
  许多案件在立案之初是无法判断是简单案件还是复杂案件的,一概以证据交换作为开庭的前置,导致有的证据交换可能就是多余的。与此同时,案件并没有降低,员额法官则深陷开庭的桎梏,对法官助理撰写的文书并没有那么多时间来细细审核,从总体上看,法官助理的工作和员额法官的工作存在一定的重合交叉,审判效率是降低的。
  四、珍贵的入额名额可能使“关系户”更多的挤占晋升空间。
  员额与“员外”这一分水岭使法官与法官助理已经不再处于一个竞技平台,法官助理的工作更多的被隐藏在法官工作之中,早一步入额,可以有更高的收入以及职业前景。然而民事、家事、商事、刑事、行政、执行等部门工作的差异及案件量的天然差别,使入额标准很难量化考核,简单的通过案件数量的对比来确定入额人选似乎也难以做到公平合理,这种入额标准难以真正量化的实际,无疑使部分人员通过关系运作入额成为可能。领导赏识的、人际关系更好的法官助理会比只会埋头办案、死办案的法官助理更早入额,恐怕是难以避免的。
  三、员额比例改革的进路
  员额改革是一项前瞻性的改革,但通过试点以致全面推进已经暴露出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亟待解决,通过试点尝试适度放开员额比例,以观其效,未尝不是一个办法。
  一是试点适度放开员额比例,允许各地根据各法院的具体情况进行先行先试。在案件压力较大的江苏、广东等省市选择试点法院,试行 45% 乃至 50% 的员额比例,广东省在这方面仍是先行者,通过统筹调配员额,在全省不突破 39% 的前提下,省法院对案件量少的粤东、西、北地区核定员额低于 30%,对案件量大的珠三角核心 5 市,核定员额占全省总员额的46%。[ ]考虑到不同地方经济社会水平存在巨大差异,在完善省级统筹的情况下,逐步进行全国范围的统筹,使员额比例进一步向案件数量多、人员编制少的基层法院适度倾斜。
  二是完善法官助理入额评价机制。法官助理入额评价机制不够完善,入额影响因素繁多。入额条件的客观公正至关重要,对此,各级法院也较为重视,W 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了《2018 年度法官入额业绩考核实施办法》,考核的内容包括了审判的主要工作,尤其是在案件数量的考核上还使用了案件权重系统,无疑比单纯统计案件数量更为合理。但是,因为各业务部门实际案件性质、数量差别的存在,实际上使上述考核方式在实践中仍然以各条线内部的竞争为主,业绩的考核限于条线,在条线内部是客观公正的,但不可避免又出现了条线内部人员结构、年龄结构不同的情形,笔者认为可以完善民事、刑事、行政、执行案件的折算比较系统,通过各类案件的科学折算,在各部门之间构建一个合理的对比系统,合理考核不同部门法官助理的工作量,让真正能办案、办案多的人员受益。
  三是完善员额法官退出机制。当前员额法官退出机制几乎是空白的,有进无出,会使入额更加困难,也更有失公平。
  据笔者了解,现在的员额法官退出原因主要有担任行政职务、违法违纪、个人品德不当、无法适应办案压力等,因为法官没有办案任务而退出的比例极少。法官因为工作性质的缘故,从本质上来讲是不适宜绩效考核方式的,过分强调绩效考核,会产生一些规避考核的行为,当前可以改进的,一是员额法官办案制度的真正落实,适当排除职务的影响,使员额法官承担相关公平的案件数量;其二,可以考虑引进外部评价机制,由普通社会公众、律师对员额法官的工作进行评价,作为法官退出机制的一个参考标准。
  作者简介:李涛,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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