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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保障监察中责令改正的类型化发展

热度0票  浏览81次 时间:2020年12月01日 14:56
陈成 /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摘 要:本文通过分析责令改正的概念、特性,以狭义概念为标准,明确其研究的范畴,总结已有的劳动保障监察法律规范,将其分为单独适用、作为行政处罚前置条件、与行政处罚并处、作为行政处罚后置条件四个类型,并确定各个类型的法律性质,形成体系化的责令改正行为性质图谱,以完善其类型化研究。
关键词: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类型化
从规范层面考虑,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一款规定主要明确了行政处罚的法律保留原则:这是指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外,否则仅能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所规定的各种行政处罚。 1 《行政处罚法》第七款另外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处罚”作为兜底条款,但究其根本第七款并非意味行政法规可以另行制定同条第一至六款以外的行政处罚,因此责令改正无法纳入行政处罚法的类型框架之中,有必要对其类型进行合理的归纳。
一、责令改正单独适用的类型
通过体系解释,我们能发现,如果许可行政法规自行决定创设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那么《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即形同虚设。在规范层面上,劳动保障监察中责令改正无法直接纳入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中,因此,排除这一类型为行政处罚的可能性。
责令改正单独适用的类型具体体现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九条之中。在文书上,此类型体现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在实践中,该文书主要针对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但程度较为轻微,并且能够及时改正挽回违法后果;如无法立即改正,或确有困难的,则可向用人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整改。
从上述条文以及《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的适用中可看出,这种责令改正类型目标不在于处罚违法行为,而在于补救违法行为的损害后果,其并未对用人单位课以新的义务。同时,关于该类型责令改正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虽然在责令改正单独适用的类型中难以看到后续义务的规定,但是从责令改正的后果是现实存在的,即它和其他行政行为一样,具有共定力、确定力、约束力,一旦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则会受到行政法上的责难或制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并处的类型
如前所述,劳动保障监察中的“责令改正”必须是针对劳动违法行为而进行,以违法行为为前提,并且其违法程度不足以触犯刑法。 2 但是对于劳动保障检察机关是否具有行政处罚权,以及责令改正本身是否具有惩戒性和惩罚性,则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
但是,在责令改正的同时并处以行政处罚这一类型下,我们能发现,责令改正则天然的具备了行政处罚的以上两种特性,或者说这时的责令改正被行政处罚所涵盖。
劳动监察保障中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让用人单位纠正劳动违法行为,在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并处的类型下,责令改正已丧失了其作为独立行政行为的价值基础。行政处罚无论是在构成要素还是行为目的上都包含了责令改正的所有内容,否则行政处罚则会变为“为罚而罚”的行政手段。
事实上,责令改正的同时并处以行政处罚这一类型在劳动保障监察法律规范中并不少见,例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法》第九十条等。
三、各类型责令改正法律性质谱图
笔者认为,劳动保障监察中责令改正的行为性质纷繁复杂
3 ,无法用一种行政行为来界定其性质,因此,在以上论述的基础上,形成了各类型责令改正行为性质谱图,以更为清晰的展现出责令改正不同类型及其性质
各类型责令改正行为性质谱图
一类二类责令改正已在前文阐述,重点问题在于三类和四类责令改正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实际上,对于三类和四类责令改正均阻断了原行为的违法性,这时对于原违法行为确实不应该进行再罚。但是,原违法行为被做出行政处罚后,其形成了新的义务,即纠正原违法行为和恢复违法行为前的原状,实际上新义务与前法定义务产生了法律上的重叠,这时用人单位仍故意不履行新义务,则会导致新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可以就其再次处罚。
三类和四类责令改正违反后果示意图
四、结语
通过以上关于责令改正类型化的论述,笔者发现,责令改正行为展示着我国劳动保障监察领域的执法特色与经验,使其与偏重行政处罚等行政制裁的传统执法领域形成鲜明的对比,这也是劳动保障监察的特殊性所在。实际上,我国劳动保障监察领域已形成了“执法”、“责令”相映生辉的良好局面。但是,随着劳动关系面临的新形势以及新业态下灵活劳动关系的不断扩张,我们需要更为精细化对责令改正的类型进行深入的探讨,更为准确的适用不同类型的责令改正,以更为灵活、有效的监督劳动力市场的守法情况与纠正日益复杂的劳动违法行为。因此,劳动保障监察机制的创新与完善可依托责令改正的类型化研究基础上,回应不同类型责令改正的程序、效力、可诉性及对应行政行为机制完善等法律技术问题,这必是责令改正制度发展所面临的重要法治任务。
在此基础上,责令改正与传统行政执法手段得以更好的配合,形成双轨并行、软硬结合的良好发展态势,更好的发挥劳动保障监察机制的作用与效果。
注释:
1 马怀德:《行政处罚现状与立法建设》,载《中国法学》,1992 年第 5 期。
2 夏雨:《责令改正之行为性质研究》,载于《行政法学研究》,2013 年 03 期。
3 肖进成著:《劳动保障监察法律制度研究》,北京:科学出版社,2015 年 12 月,第 92 页。
作者简介:陈成(1989—),男,广东深圳人,博士,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行政法学、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为中国劳动关系学院院级科研项目(青年学术创新项目) 《劳动保障监察中责令改正的法律问题研究》
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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