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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育中的教育惩罚问题分析

热度0票  浏览626次 时间:2014年12月24日 10:14
小学教育中的教育惩罚问题分析
阿 出
(西藏芒康县索多西一小 854500) 

【摘 要】我国现阶段大力推行素质教育,要求以学生为本来规划教育教学体制,然而小学生的心智正处于成长阶段,其
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和处理能力尚不成熟,如何正确的引导儿童,正确的运用教育惩罚也成为素质教育大背景下亟待解决的重
要课题。本文结合国内外对于教育惩罚的主要理论观点,分析我国小学教育中教育惩罚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探讨在小学教育
阶段正确运用教育惩罚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小学教育 教育惩罚 问题 措施 


一、国内外对于教育惩罚的主要理论观点
1、国外观点国外对于教育惩罚主要存在两个流派,一是支持派,一
是反对派。其中提倡合理运用教育惩罚的教育学家、哲学家主要有夸美纽斯、赫尔巴特和康德等代表人物。夸美纽斯
从理性和辩证的角度解读教育惩罚在教育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他一方面反对过分的体罚,又同时指出为达到教育和培
养学生的目的应合理的应用教学惩罚。赫尔巴特也主张在教育中应合理应用教学惩罚,但他反对采取体罚的惩罚方式,
赫尔巴特认为教育教学中应实行科学、合理的教育管理措施,如果只教不管,便难于有效的达到教学目的,教学管理是教
育的一根缰绳,教师人员必须正确、合理的抓牢它,不能让放任学生随性发展。反对进行教育惩罚的教育家主要以昆体
良、洛克、卢梭等代表人物。其中,昆体良是奴隶社会时期最早反对采取教育惩罚措施的教育学家,他人们在教育的过
程中采取惩罚措施是一种残忍和不尊重儿童的凌辱性行为,特别是处于幼年阶段的儿童更不能对其采取教育惩罚措施,
教育惩罚容易对学生的心理和生理的正常发育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2、国内观点
针对教育惩罚这一问题,我国在不同的社会时期也体现出不同的理论基调。在封建社会时期,教育惩罚是受到推崇
的。我国教育著作《礼记 • 学记》中记载 : “夏楚二物,收其威也” ,这“夏” 、 “楚”就是古代用以惩罚学生的树条,意思是通过采用教鞭鞭打的方式来督促和约束学会的学习行为,让其在严厉的教学管制中接受教育。 《易经》中也认为在儿童的早期发展阶段,适当的采取惩罚措施对儿童的发展是有益的。适当的“小惩”即可“大戒”这是我国封建社会时期对
教育惩罚的普遍理论观点。直到十九世纪末期,由维新派所掀起的教育改良活动才揭开了启蒙教育的帷幕。康有为、梁
启超等人提倡教育维新,反对教育惩罚,提倡男女平等,以尊重和启发的方式来引导学生的健康发展。我国著名的教育
学家陶行知开创了“生活教育”学说,他反对在教育中采取各种惩罚的措施,而是宣扬采取启迪学生心灵,激发学生思
考的教学方式。随着新中国的成立,我国多次对教育教学方式进行改革,并严令禁止教育惩罚行为。现阶段,随着素质
教育理念的推行和实践,教学中更是体现了尊重学生,一切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

二、小学教育中教育惩罚存在的问题分析受现代文明社会的发展,人们原来越重视人权、民主与
平等,这是社会发展的积极方向。而在教育教学中的体现是,学生的个性要求得到尊重和理解,学会的权利有了充分的体
现。我国教育法也明确制定了对教育惩罚行为的处罚方式。在素质教育的大背景下,教育惩罚不断受到质疑与否定,教
师的教育教学行为也随之发生了一系列转变,教育者纷纷提倡鼓励和赏识教育,对教育惩罚这一方式都讳莫如深。办校
单位有明令禁止,教师人员也不敢采用,加上我国普遍存在的家长对还在的溺爱行为,教育惩罚更是“消失”在现代教
育体制之后。我们需要辩证的来分析这一现象,教育惩罚有其积极的一面我们不能全盘否认,只要合理、适当、公正的
运用教育惩罚不仅不会阻碍学生的健康成长,反而会避免儿童在没有管制和约束的情况下随波逐流、误入歧途。然而,
现在的社会呼声使教师人员不敢合理的教育和惩罚学生,只是一味的采取赏识性教学,对学生出现的问题行为不敢指出、
不敢批评,这与素质教育的根本理念是不相符合的。

三、小学教育中正确运用教育惩罚的实践策略
1、树立正确的教育惩罚观教育的根本目的是通过理论与实践教学的有机结合来达
到培养人的目的,为社会输出更多高素质、有修养以及具有高尚道德情操的优秀人才。就小学教育而言,由于儿童的心
智尚不成熟,对诸多事物的理解尚处于懵懂阶段,如何正确的引导和启发学生是教学重点之一。教师人员必须树立正确
的教育教学观,本着尊重学生、公平公正的对待学生、理解学生、爱护学生的原则守护学生的成长。其中,如何正确的
认知教育惩罚并合理适当的将其运用在实践教学中需要教师人员具有高超的教学水平。不能盲目的运用惩罚措施,更不
能完全忽视其发挥的积极作用。在教学中,不能为了惩罚而惩罚,要以关爱的心理让成长阶段的学生体会到教师的良苦
用心。小学阶段是基础教育阶段,如果采取非教育性的劣行惩罚方式容易对儿童造成心理阴影,对孩子以后的成长埋下
隐患。

2、教育惩罚实践中应遵循的原则
(1)尊重性原则新课程改革强调在教学中尊重学生的本体思想,要以尊
重学生的个性发展为核心来关注儿童的健康成长。小学生的核心价值观还没有形成,心灵比较脆弱。在小学教育中,办
学单位应针对儿童的心理发展特点制定合理的教学惩罚方法,对惩罚不能全盘否定,更不能滥用与误用。惩罚要有目
的性,不能为了惩罚而惩罚,不能采用体罚的方式让学生对学习产生厌恶和抵触心理。更不能在心理上侮辱和嘲讽儿童,
避免伤害孩子的自尊心。教师应采取机制灵活的惩罚方式,
并对儿童讲明他们的行为为何应受到惩罚,如果任由这种行为发展会带来什么严重的后果,让儿童体会到教师的行为是
为其今后更健康的厂长,让学生在一步步的成长中意识到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

(2)最少、最后性原则在小学教育中运用教育惩罚措施应以最少、最后的原则,
不能在儿童出现不正确行为的初期便采取惩罚性措施。同样的教育方式,如果采用引导的方式能将学生的行为习惯积极
的改正,我们绝不能采用惩罚处理的方式。教育中仍然要以赏识教育和启发性教育为主,惩罚性性教育为辅的方式。

参考文献
[1]陈慧丽,谷传华.惩罚使学生羞耻还是内疚[J].班主任之友(小学版).2009(06)
[2]刘立献.斯宾塞自然惩罚理论的思想渊源与特点[J].学前教育研究.2008(05)
[3]何齐宗,肖庆华.对教育惩罚的理性思考[J].中国教育学刊.2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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