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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契约精神

热度0票  浏览1634次 时间:2017年12月25日 09:08


中国古代契约具有独特的内涵,指对方当事人之间协议的文书。《周礼·秋害·司约》曰:“凡大约剂书于宗彝,小约剂书于丹图”。郑玄注云:“大约剂,邦国约也,书于宗庙之六彝,欲神简焉。小约剂,万民约也。丹图,未闻。”这就是说,大约剂是指邦国之间用于土地买卖的契约,因为周朝时实行土地国有,私人不得买卖,只有国家才有资格使用“大约剂”。而“万民约”即民事法律关系意义上的契约。所以,万民约的使用也比较普遍,而且种类多。由此可知在西周时期,契约已经很盛行。春秋战国时期,国家之间也会出现土地买卖,其形式就会反应在契约上面。又古语有云“结绳记事”“绳约”都是古时记录信息和订立社会契约的重要的工具。在今天,我们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也是使用最广泛的就口头契约。虽然古代的契约距离我们今天的生活已经很远,但是社会发展到今天必然会保留其传统文化中的优秀成分,诚然古时候的契约与今天的契约有很大的区别,但我们依然可以找到一些相似的地方,中国古代契约精神是一种值得今天学习和借鉴的精神,本文意在探索其精神的源本之处,去其不合理的成分。

一、中国古代契约的历史形态

(一)外在与内在形态

在我国古代的文献中有“刻木为信,结绳记事。”这是在没有文字的情况下,契约的书写。而在西周时,契约有外在形式和内在形式。契约的外在形式是“判书”。《周礼·秋官·朝士》曰:“凡有责者,有判书以治则听。”郑玄注云:“判,半分而合者。”“合”就是合卷为证。《周礼·天官·小宰》中提到的“听称责以傅别”,“听卖买以质剂”,“听取予以书契”。也是三种不同的契约形式。在这里为,借贷契约叫做“傅别”,买卖契约叫做“质剂”,赠予收受契约叫做“书契”。上古之时“傅别”主要用竹简木牍制作,自文字发明以后,“傅别”制作也有了改进,古人以“傅别”立契,双方各执其一。“质剂”就是将一木杖一分为二。每人各执一片,负债人偿还以后,则就债权人手中之半收回。“书契”泛指文书、文字。而非契约。

契约的内在形式是契约的内容构成或内在结构,例如周恭王时的格伯簋铭文:

“佳正月初吉癸子己,王才在成周,格曰伯受良马乘于生,   田,则析。”[1]

这是西周中期的一份与土地有关的抵押,典当契约文字。“正月初吉癸子”是订立契约的时间。“格白”和“倗生”是立约双方的名字,“良马乘”是指四匹好马,是标的,“  (三十四)”是契价,“  ”是贮,当是赎的假借字。“  ”就是抵押、典当。“则析”则指“交割”、“析卷成议”。这可能是当时的一份比较完整的契约的原文。就这份契约所列述的内容来看,已涉及财物让渡的时间、交易双方的名字或称谓、交易物的数量、价格、析卷成交等条款,已具备现代契约的主要条框,反映了当时缔约的文字技术水平已达相当进步的程度。

(二)官契和私契

除了对契约的外在形式和内在形式有所了解外,中国古代的契约又有“红契”和“白契”之分,也就是官契和私契。在封建社会,主要是小农经济,但不乏市场管理与国家因素的介入。德国历史学派经济学家卡尔·比雪认为“人类经济活动范围的扩展和生产与消费关系之变迁又家庭经济到城市经济,再到国民经济,而其深化过程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动力基础就是市场的高度发达。”虽然中国的经济一直是小农经济,但却没有影响到他相对程度上的发达。从通说角度认为,中国的资本主义萌芽产生于明清时期。但契约的发展却有几千年的历史。在一个国家中,一定是先有了民间自由经济的存在,才会有政府干预的调配。在古代中国社会,,特别是宋代以后国家以官印统一的“红契”代替了“白契”。顾名思义“红契”也就是官方对已生效形成了的契约做出了鉴证和许可。中国的契约是可以通过官方在契约上盖红色印章的形式来表现的。从而形成了中国契约的一种分类。而“红契”主要适用于田宅,奴婢等不动产、动产的买卖。这样就加强了国家对契约制度和税收制度的管理,“红契”在中国有着一千年以上的历史,在一千年中,它始终没有太大的发展和变化,甚至被加以格式化和固定化了。官方文书的固化现象,不但形成了传统契约的固定模式。同时这一模式也框住了中国契约的进一步发展变化。

     二、中国古代契约精神

(一)订约自愿

无论是西方法学传统还是中国古代契约。在契约的订立过程中,始终讲求“事须两合”即双方共同合意,即使是在现代社会,自愿公平仍然是一个重要的交易原则,在我国的民事法律精神中就会把自愿公平作为原则来强调。在中国古代,从西周到晚清都严行禁止强买强卖,以宋代为例,对于强买强卖者,官方的态度甚为坚决:

开封府言,京城浩穰,乡庄人户船载到柴草入城货卖不少,多被在京官私牙人出城接买,预先商量作定价例,量与些小定钱收买。本主不期却被牙人令牵拽车牛,辗转货卖,更于原商量价钱外剩取钱物。稍以货卖未尽,又更于元载柴草内诳称斤两轻少,减落价钱,住滞人户车牛,枉费盘缠,府私虽出榜晓示钤辖,终未断绝。欲乞特将指挥止绝,如有违犯,并乞重行断遣,所卖柴草任从人户自便货卖,及令厢巡人等常切觉察收捉,送官堪断。”[2]

牙人就是中国古代买卖双方的中间人,其存在是为了促成交易并且获取佣金。但在此案中,乡庄人户用船载着柴草进城进行交易,却被牙人欺骗,以至于货物买卖不能一次结清。导致剩下的柴草或低价卖出,或滞留于牛车带回,也浪费了来回的路费。官府在这个时候就起了很大的作用,先是出榜文警告,如果还未断绝,就送官府处理。从这以案例,就可以看出在宋代官府是禁止强买强卖的,如若违犯,还要送到官府去审查。这不仅体现了在宋朝时就注重意志的自由,还强调人们在选择上的自由。自由公平的交易是人类几千年文明的结晶。在某些方面这是符合现代法律精神的。如果说罗马为世界做出的贡献之一就是法律,那么现在从中国的文献资料来看,在有人类文明的地方自然会有时代的进步,文明的进程是不断的朝着更加先进的方向发展,今天的现代社会,人们的物质条件充裕,精神生活也在不断的改善,我们所看的古代封建社会就会不由的认为其落后和愚昧。但中国古代文明几千年,人类从远古时期到现在的各种文化的繁荣,就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大环境。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契约文化也不是一天行成的,自由和没有约束的环境使古代劳动人民形成了自愿公平的习惯,而官府的管理,法律的规定又促使了这一习惯的落实,中国古代的契约文明就是在这种逐渐良好的环境中不断的进步。

其次在民事主体与官府的交易上,他们的地位是平等的,不能以官欺民。官民交易应以“和市”为正道。严禁剥削民利。在中国古代的自愿原则就有法律规定。到清朝时《大清律例》规定,市场交易行为必须本着双方自愿。“凡买卖诸物,两不和同而把持市,专取其利,及贩鬻之徒,通行牙行,共为奸计,卖物以贱为贵,买物以贵为贱者,杖八十。若见有买卖,在旁高上比价,以相惑乱而取利者,笞四十,若己得利物,计赃,重者准窃盗论,免刺。”两种行为之违法性在于一以强行手段,二以欺诈手段导致在非自愿的状态下进行交易。在使用强行手段时,官府可以用公权力使平民强买强卖,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就会根据《大清律例》来进行处罚。欺诈手段就表现在串通牙行,所卖货物以次充好,或者是将贵重的货物贱卖,再者即为在旁边乱抬价格,使卖货的人可以以高于原来价格的多倍卖出。但是这两种行为都是会受到刑罚。交易从古代就是不能贵贱为标准,双方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不管一方是否是有权有势的官员,在买卖双方中都只是居于一方的地位。更不要说是用欺诈的手段进行买卖。

(二)诚信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民法领域的帝王条款,当然,不仅是民法,在其他法学领域如行政法,民事诉讼法也需要诚实信用这一原则。调整的是公民和公民之间,公民与政府单位和司法系统之间的关系。它并不是一项法律规则,而是法律原则。这样就会在无形中灌输到人们的意识领域,但归根结底,诚实信用来自于中国几千年的契约文明。在中国古代契约中,诚实信用被称为契约之魂。古代中国就有“一言既出,驷马难追。”这就是诚信。说出去的话,是不可能收回的。《说文解字》以“信”,“诚”互训,是其道德化的表现。在唐朝时期,对有违背交易诚信的处罚就很重。《唐律疏议》规定:“诸造器用之物及绢布之属,有行滥,短窄而卖者,各杖六十”,货物充公,而所谓“行滥”者,“不牢谓之行,不真谓之滥”,即今日之假冒伪劣者是。可以看出,在唐朝对违犯诚信原则并且有假冒伪劣者的处罚是很重的。这是官方对违犯诚信者的处罚。而在民间“诚信被视为人之为人之本。立身处世,诚信为本,长育子孙,德重于才是传统中国的国有特色。诚信是一种“德”,也是一种“义”,于自身品格修养谓之“德”,于世事交往谓之“义”,德义并重,名声攸关,为士人民间所推重。”就是因为重德重义,所以更加的推行诚实信用原则。以此为基点就可以了解到为什么在中国古代会有无讼的价值观念。自古以来,中国历朝历代的思想家都推崇儒家的文化理论,而儒家的创始人孔子所追求的就是一个大同社会,“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就是一种从先秦时期就流行于中国的传统的思想观念。而支撑“无讼”的价值观也就是诚实信用的存在。人民之间的相互信任是交易成功的一大基本要素。从自然的诚实信用思维到法律文化的无讼价值取向,在更深层次的意义是传统中国特有的自然农业经济与社会结构和现实政治需求相契合的结果。诚实信用也根植于中国的小农经济,并推动着中国农业和经济的发展,这样更有利于经济生活中交易效率的实现和国家的稳定。

诚实信用的表现方式就有“中人”制度,相信中间人的作用,“婚姻凭媒,买卖凭中”意思就是说,像婚姻这种大事不仅要父母做主,还要有媒人说合;如果是买卖,那就要中人来从中说合。第三方的参加,形成了中国古代民事契约的一个独特的特征,相信第三方。是诚实信用的一种体现。

中国古代契约之魂有诚信原则、自愿原则。显然,契约关系、契约制度中的人文主义精神受到了以礼仪文明为核心的社会整体文明的熏陶。同时,在契约习惯中首肯诚信的道德精神,也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自治权,这对后来中国商品经济传统的形成和发扬具有其重要的意义的。

但笔者认为中国古代是缺乏交易的契约自由精神的。就契约自由来说,源自于罗马的契约自由原则,曾经是近代资本主义契约制度的核心,也是支持1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精神支柱。为什么会有契约自由呢?其实原因是很深刻的。归根结底在于客观的经济基础,如果经济足够发达,那么人们之间的交易会越来越频繁,交易的简单频繁,使交易的成本变低,而人们之间的交易就是自由的,随心所欲的。社会的基础是由个人组成的。而人与人之间平等的交往就可以促进贸易的往来。这种契约自由是人们所向往的一种美好状态。但契约自由在中国古代并不完善、从两汉时期垄断盐铁专卖、到明朝时的禁止海外自由贸易的交往,都是国家控制交易自由的体现。尤其是明清时期的东南沿海一带,中世纪的地理大发现,西欧的扩大海外市场并没有用自由平和的方式打开中国的国门,这种交易的不自由和限制,也直接导致了从十五世纪开始,中国渐渐的落后于西方国家,转而1840年的鸦片战争打开了中国的国门,此后虽然出现了短暂的同治中兴,却依然是世界落后大国。契约自由在中国受到的限制在形式上所表现的在此只是冰山一角。沉淀的历史可以给予教训与深思,在今天的中国市场经济,我们更加需要的是交易自由。而不受不合理的限制。

诚然,契约的高度发达还是要依托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中国古代契约的发展始于小农经济,但其没落的原因也在于小农经济的停滞不前。但其并不能说明主要的问题。首先,问题的更深层次还是在于受到儒教礼仪的影响,儒家几千年的传承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固定的模式,等级森严,特权和贵族阶级占有的财富是整个国家的一大部分。其次是,在制度层面上,以王权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制度制约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从而阻碍了契约的前进。从唐初的关陇氏族到明朝的文官集团再到清朝的满人集团并不希望打破其既有利益,并且不断的破坏一切的改革措施,使国家的运转陷入大范围的停滞。而在西方,即使是被人称之为黑暗的中世纪,也会有文艺复兴和法国大革命这种强调解放和人民自由的精神存在。王权与教会之间的斗争总会朝着对人民有利的方向发展,而中国的每一次王权的更替,有很明显的表现就是土地兼并。人们追求的只是新的统治者来代替旧的统治者,但是制度并没有变。所以在这种行政权干预经济,行政权压制等价交换的情况下,是很难会有契约更完善的发展。

虽然如今保留下来的契约文本数量比较稀少,但存在于中国的契约文明仍然在不断的发展壮大。我们中国古代还有很多可以值得学习的契约精神,大量的提倡诚信公平、童叟无欺的交易伦理,反对见利忘义,反对欺诈。只有契约文明通过人们的意识不断传承和发展,优良的传统才能得以保留,好的习俗总是规范人们生活的最简易和高效的工具。市场经济不仅是需要法律的规制,法律也只是人类文明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实施纵然是合法的,但是会触及到人类更深的道德,显示出不合理的成分。市场经济更需要发扬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等存在于人类内心的优良精神。今天社会的良好发展、长治久安更依赖精神的自觉和人们自我行为控制的自觉。中国古代的契约文明是经济发展的值得宣扬的价值观,清末明初西方法律传统迅速的进入中国,在经历了一系列的磨合,再加上本土资源的再创造,已然成为自己的独特的法律文明。纠其原因,其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点在于西方法律文明与中国古代优秀的发明文明进行了融合,这是一种优秀文明的相互契合。现阶段更应该发扬这些精神,保留中华文明中的优秀成分,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的稳定繁荣。

                                       作者:谭玲



[1] 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图录考释》,转引自张传玺:《秦汉问题研究》,第141

[2] 《宋会要辑稿·食货》5533,“天圣八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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