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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存疑不起诉案件的证据不足

热度0票  浏览105次 时间:2010年8月27日 16:22
 一、关于“证据不足”的含义理解 
    存疑不起诉的实体要件在于“证据不足”,所谓证据不足,笔者认为是指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嫌疑,但经过侦查和补充侦查,全案的证据仍未达到起诉所要求的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不能形成严密的证据锁链。 
    证据不足中的所谓“不足”,是指证明犯罪事实证据不充足。与之相对“证据确实、充分”而言。实际上,证据不足在于“证据确实、充分”与“无证据”的两者之间。证据不足,表现为运用已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不能达到足以证明犯罪事实成立的程度,同时用以证明犯罪事实成立的证据中有的没有达到确实可靠的程度,或者是与犯罪事实无关联并无其他证据所印证。在办案实践中,通常出现证据不足的情形有:一是只有犯罪嫌疑人自己的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印证证实。二是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证据存在无法查证属实的疑问。三是虽有间接证据证实,但间接证据因缺少某一环节,不能形成链条而构不成证据体系。四是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证据和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的排除(如一个情节,有几种证明形态)。五是动用查证属实的证据难以得出犯罪事实的唯一结论,并且又不能排除其他的可能性。 
    二、关于“证据不足”的几个表现方面 
  1.犯罪的一般客体要件证据不足。 
    首先根据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不同层次,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三种。这三类客体之间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由于一般客体所涉及的是犯罪的性质问题,而人民检察院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根据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侵犯一般客体。因此,证据不足,应当理解为证明犯罪的一般客体的证据不足即可。这是由于,证明犯罪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证据不足,涉及到的是此罪与彼罪的问题,虽然在决定起诉中应当尽量予以解决好,但并不妨碍起诉或不起诉。 
    2.犯罪客观要件证据不足。 
    在犯罪构成的要件中,犯罪客观要件处于核心地位犯罪客观要件,即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证明侵犯某种客体的行为客观事实特征,是犯罪活动的客体外在表现。构成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特征主要有: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等。证据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不足,包括上述三个方面的某一个方面的证据不足:第一,证明危害行为的证据不足〕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自己的意志或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客观活动。犯罪危害行为的客观表现多种多样,但其表现可归纳为两种基本形式:作为和不作为。证明危害行为的证据不足包括证明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证据不足。第二,证明危害结果的证据不足危害结果即犯罪结果,是危害行为给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的损害。危害结果,包括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实际危害结果、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禁止的某种行为或者实施了具有发生某种严重后果的危险性行为。证明危害结果的证据不足,包括证明上述三种危害结果之一的证据不足。第三,证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据不足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是指危险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之分。在查明犯罪事实过程中,证明必然因果关系或偶然因果关系之分。在查明犯罪事实过程中,证明必然因果关系或偶然因果关系证据不足,就是证明危害行为之因果关系的证据不足。第四,证明犯罪时间、地点、方法的证据不足。任何犯罪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以一定的方法实施的,但它们不是所有犯罪的构成要件,而是少数犯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在此特定的时间、地点,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在特定(刑法规定)的时间、地点实施,都成了能否认定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如刑法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犯罪方法一般不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但是在刑法规定只有行为人实施了某种方法才构成犯罪时,这方法就构成犯罪的客观要件,例如,强奸罪和抢劫罪等都规定必须以暴力、胁迫等方法进行。是否采取上述方法,就成为区别罪与非罪的原则界限。又比如破坏性采矿罪,是以“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作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因此,证明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的证据不足,是指证明刑法所规定的构成某种犯罪必备的时间、地点、方法的证据不足。
3.犯罪主体要件证据不足。 
    我国刑法规定,只有达到法定的责任年龄并且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成为犯罪主体。所谓犯罪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自然人或者单位。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中的一个必备要件,任何犯罪都有主体,没有犯罪主体,就不可能有犯罪行为。犯罪主体的法定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是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犯罪主体的证明证据不足,有三种情形的证据不足:(1)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不中。(2)证明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不足。(3)证明刑法规定的特殊主体的证据不足。 
    4.犯罪主观要件证据不足。 
    犯罪主观要件,即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犯罪主观方面包括故意、过失以及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犯罪主观方面证据不足可分为犯罪故意的证据不足和犯罪过失的证据不足。(1)证明犯罪故意的证据不足。根据行为人对自己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认识程度和所持态度不同,刑法理论将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人民检察院决定起诉或不起诉,是解决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为此,不管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在刑法规定的故意犯罪中,只要证明行为人故意犯罪的证据不足,就可能存疑不起诉。(2)证明犯罪过失的证据不足。(3)犯罪目的证据不足。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我们刑法规定把犯罪目的作为构成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因此,只要是刑法规定的以行为目的为犯罪构成必备要件证据不足,也可能存疑不起诉。 
    三、关于“证据不足”的正确把握 
    存疑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在确认不具备起诉条件没有胜诉可能的情况下所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存疑不起诉适应的对象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条件。然而对存疑不起诉案件中的“证据不足”是否能够正确把握,直接关系到能否正确适用法律,能否惩罚犯罪和能否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一个十分重要问题。 
    笔者认为,所谓“证据不足”实际是相对“证据确实、充分”而言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其次,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还规定,“没有被告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嫌疑,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事实,就是“证据不足”。那么,如何掌握存疑不起诉案件的“证据不足”这一实体要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所以看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不足”。主要是:一、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二、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据此,案件只要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就可认为证据不足。根据刑事诉讼证据的要求来看,认定有罪的证据必须要达到确实充分。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就视作为证据不足,也就不能定罪罚刑。那么,如何来正确判断证据确实充分,司法实践中因案而异,一般来说主要从四个方面去掌握:一、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均经查证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二、据以定案的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确实存在着客观联系;三、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均已合理排除;四、案件事实的每个环节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并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据此,只有达到上述的四个要求,才可以说证据确实充分,反之只要其中一个方面达不到要求,则视作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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