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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小农经济理论的政策含义和现实关怀

热度0票  浏览197次 时间:2011年2月22日 08:51
内容提要:研究小农经济理论事关我国新时期的小农生产方式是否需要改造以及如何改造的问题,直接涉及到下一步农村改革的方向和目标选择问题。丁长发的《百年小农经济理论逻辑与现实发展——与张新光商榷》一文从抽象概念出发重弹“小农经济稳固论”的老调,试图肢解和淡化马克思主义小农经济理论对我国农村改革的现实指导作用。目前,我国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的超小型“自给自足式农户经济”与西方一些发达国家超大规模经营的“盈利型家庭自营农场”并非是同一个概念,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从生产→加工→销售的“纵向一体化”一般都是以农场规模扩大的“横向一体化”作为基础条件,二者相伴而行、交融互补,根本不存在“孰优孰劣、互相排斥”的问题。在人地矛盾日益紧张的硬约束下,我国单靠改变土地所有制性质和农业组织形式去改造小农经济的作用是有限的,但继续维持“人人分地、户户种田”这种小农村社制永远也不能达到彻底改造传统小农经济的目标。在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中国9亿多农民与土地分离的速度和规模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农业现代化乃至整个现代化实现的程度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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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小农经济理论;农业现代化;纵向一体化;横向一体化;政策含义

丁长发博士在《农业经济问题》2010年第1期发表《百年小农经济理论逻辑与现实发展——与张新光商榷》(以下简称丁文),认为笔者发表在《农业经济问题》2008年第4期上的《关于小农经济的理论争论与现实发展》一文“误解马克思、恩格斯有关小农经济的论述,有不顾世界各国(包括中国)农业经济理论和现实发展之嫌,忽视了小农经济消亡的前提和逻辑,也不符合小农国家农业现代化发展的现实。”对于这种批判性的讨论,笔者是乐意接受并希望从中汲取有价值的营养。但令人感到遗憾和失望的是,丁文避而不谈“小农”概念的“量的规定性”[1],只是从抽象概念出发重弹“小农经济稳固论”的老调,试图肢解和淡化马克思主义小农经济理论对我国农村改革的现实指导作用。通览丁文毫无新意可言,本来也不值得继续写文章与之争论,但考虑到当下学术界关于小农经济理论争论的实质和核心直接涉及到我国下一步农村改革的方向和目标选择问题,尤其是“人人分地、户户种田”这种小农村社制与发展现代农业如何实现有效衔接的重大现实问题,因此觉得还是有必要再作补充说明并加以澄清。

一、对我国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的实践困惑与理论求解

上世纪九十年代,笔者在河南大别山区一个国家级贫困县担任镇党委书记长达10年之久,在农村基层工作实践中切身体验到小岗式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的“神奇功效”已经耗尽枯竭,日益显现出传统小农生产方式的穷途末路。然而在1998年9月25日,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同志在安徽“大包干”发源地——小岗村考察时,却提出了“家庭承包经营再加上社会化服务,能够容纳不同水平的农业生产力,既适应传统农业,也适应现代农业,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不存在生产力水平提高以后就要改变家庭承包经营的问题。”(江泽民,1998)这个讲话实际是为稍后召开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讨论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定下的总基调。因此在《决定》中出现的最抢眼一段文字就是:“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符合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规律,符合农业生产自身的特点,这种经营方式不仅适应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能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必须长期坚持。这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根据参与《决定》起草的权威人士事后作出的解释,我国农业现代化之所以选择走“农业产业化”(就是把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连成一体,形成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的道路,主要是基于这样的考虑——“中国人均占有耕地只有一亩多一点,即使把100个人的耕地集中起来给一个人种也只有100多亩地,这与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根本算不上什么‘规模经营’。即使这么做了,要解决好另外99个人的就业和吃饭问题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其他手段可替代土地作为农民最基本的社会保障时,稳定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权,就是稳定农村社会的一项带有根本性的重大措施。在农业中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是一种最合理、最有效的生产方式,完全符合农民群众的意愿。”(中共中央组织部,1999)为此,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全国各地农村必须在1999年年底前完成第二轮土地延包工作,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决定》关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的政策,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高级职称论文发表

但是,上面讲的“大道理”并没有把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说服,全国不少地方对开展第二轮土地延包工作并不像改革初期搞土地“大包干”那样具有强烈的愿望和热情。笔者当时所在的河南省新县17个乡镇和198个行政村基本没有把农户承包地“打乱平分”,而是采取拖延时间或“变通手法”临时编造虚假的土地延包合同以应付上级检查验收。这是因为新县人均只有七分耕地,农民单靠摆弄这“几斗瘦田”就是把土地“绣出花”也难以富裕起来。何况当时附加在农民“人头上”和“地头上”的农业税费和各种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项目多如牛毛,压得他们“种不起庄稼,做不起农民”[2]。到了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全县80%以上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进城务工另谋出路(其中涉外劳务人员有四五千人),留守在家的大多是妇女、儿童、老人(俗称“386199部队”),单靠这些人务农甚至连维持简单的小农生产方式都显得非常吃力,更不要说发展现代农业和“科学种田”了。因此,笔者在农村基层工作16年经常发现一些乡镇为完成上级下达粮食播种面积搞“百牛大战”的壮观场面[3],而农民却把自己花高价从县种子公司购买的杂交水稻良种当作家禽饲料白白扔掉,长年外出打工的农户则把自己的几亩责任田“撂荒”,让乡村基层干部“登门收税找不到人,委托邻居代耕搭不上腔”。面对这种尴尬场面,笔者在工作之余经常反思和诘问:我国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的“政策漏洞”究竟出在哪里?

功夫不负有心人。笔者通过对我国20多年来农村改革发展历程的长期观察和系统反思,于2001年9月撰写出长达3万字的调研报告即《坚持农地制度、分配制度和行政管理体制三位一体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提出了“统筹城乡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五十条政策建议,被中央有关领导同志批转到党的十六大报告起草小组和2002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筹备组参考[4]。当年12月底,笔者从农村工作第一线直接调入河南省地方高校工作以后,继续跟踪观察和研究农业税费改革、乡镇机构改革、县乡财政体制改革、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农民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等热点难点问题,于2006年4月出版了《“三位一体”的农村改革观》一书,全面系统地阐述了中国下一步农村改革的方向、重点和和政策架构。但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笔者越来越感到单纯从实际操作层面提出政策建议是远远不够的,首先必须从理论上彻底清除一些非马克思主义的东西,因为这是影响和制约当前我国农村改革迈不开步伐的最大思想障碍。于是从2007年开始,笔者把研究工作的重点转向对马克思主义小农经济理论的系统梳理和深度挖掘,撰写并发表了《关于小农经济的理论争论与现实发展》一文(详见《农业经济问题》2008年第4期)。最近二三年笔者又对农业资本主义发展的英、法、德、美四种“古典模式”和当代世界农业发展的基本趋势及其规律作了专题研究,进一步证实了经典马克思主义关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小农经济必然走向消亡的科学论断并没有过时(张新光,2008/2009)。可以说,笔者的研究目的完全是出于对我国农村改革发展中遭遇“实践困境”而进行理论求解,“这种需要可能会比十所大学更能把科学推向前进”(马克思,1972);而丁文不遗余力地收集一大堆毫无用处的反证材料重复着“小农经济仍富有生命力”的陈词滥调,无非是为了炫耀自己学问的穷极无聊的“文字游戏”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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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典马克思主义关于小农经济理论的核心观点及政策含义

(一)科学界定“小农”的概念是解开整个问题的关键

“小农”一词,学术界常用,但很少有人真正弄懂了这一概念的科学内涵。特别是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国内外不同学科的研究者更是无所顾忌的漫无边际的给“小农”冠以各种称谓,诸如“宗法式小农”、“传统型小农”、“现代型小农”、“过渡型小农”、“共同体小农”、“集体化小农”、“原子化小农”、“社会化小农”、“理性化小农”、“非理性小农”、“有限理性小农”、“道义型小农”、“维生型小农”、“无产化小农”、“内卷化小农”、“后工业化小农”、“效率改进型小农”、“动态开放型小农”、“小康型小农”等等不一类举,让人感到真假难辨、眼花缭乱。正是由于人们对“小农”概念的理解和使用极其混乱,结果导致国内外学术界对经典马克思主义小农经济理论的认识歧见迭出、争论难分高下,以至出现了各式各样的“马克思主义扑灭者”(列宁,1986)。

其实在经典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语境中,“小农”概念的主体和边界划分是相当清晰的。按照恩格斯晚年在《法德农民问题》一文中给“小农”所下的定义,“小农是指小块土地的所有者或租佃者——尤其是所有者,这块土地既不大于他以自己全家的力量通常所能耕种的限度,也不小于足以养活他的家口的限度。”(恩格斯,1995)前者是指“小农”的社会经济性质(即生产关系的“质的规定性”),后者是指“小农”的最低经营边界(即生产力水平的“量的规定性”),二者共同构成小农生产方式的有机统一。这是迄今为止有关“小农”概念的各种不同解释中表述最完整、最严密、最准确的一个科学定义,具有较强的历史包容性和弹性解释力(张新光,2008)。然而,恩格斯在这里并没有对“这块土地既不大于他以自己全家的力量通常所能耕种的限度,也不小于足以养活他的家口的限度”给出一个十分精确的“固定值”或可供参照的“近似值”。关于这个问题,马克思曾经解释说:“这是一个只能用统计来判断的问题,就我们研究的目的来说,对此也没有必要进行详细的探讨。”(马克思,1998)并且“我们从来也不把经济范畴看作是历来存在的、永恒的观念,而是把它看作是历史的、与物质生产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理论表现。”(马克思,1995)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对“小农经济形态”的认识是抽象的或不可测度的。事实上,马克思早年就曾根据1840年的统计资料对法国“小农”家庭收支情况算过一笔细账,即法国农业的总产品价值合计为52.37亿法郎,从这个总数中除去耕作费用35.52亿法郎(这里包括从事农业劳动者的个人消费在内),余下来的纯产品收入为16.85亿法郎,其中扣去5.5亿法郎用来支付押地借款利息,1亿法郎付给法官,3.5亿法郎用于交纳赋税,1.07亿法郎用以支付公证费、印花税、典当税等。最后,原产品剩下的收入只有1/3,仅为5.78亿法郎,按人口平均计算每个农民还分不到价值25法郎的纯产品。这项统计资料自然并没有把小块土地抵押以外的高利贷利息或律师费等估计在内。“这样,法国农民就以押地借款交付利息的形式,以向高利贷者的非抵押借款交付利息的形式,不仅把地租,而且把营业利润,总之不仅把全部纯收入交给资本家,而且甚至把自己工资的一部分也交给资本家;这样他就下降到爱尔兰佃农的地步,而这全是在保护私有者的名义下发生的。”(马克思,1995)在19世纪60年代,占法国农户总数74%的小农,平均每户占地还不足2公顷,其中有92%的极小农户占地不足1公顷。这样在大革命爆发后不到70年的时间里,法国农民手中的土地就仅剩下1/4了(王健,1990)。路易·波拿巴统治时期,法国2700万人口中就有1600万农民(包括家庭妇女和儿童)变成了“穴居人”,其中除了官方统计的400万名乞丐、游民、罪犯和妓女之外,还有500万人濒于死亡。总之,“法国资产阶级在19世纪初曾让农民守卫新产生的小块土地,现在已不是躺在所谓的祖国中,而是存放在抵押帐薄中了。”(马克思,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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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马克思在这里只是以土地面积和家庭收支状况为尺度来衡量“小农”基本生存状态的话,那么“他在分析地租的整个过程中则始终指出农业的条件千差万别,这不仅由于土地的质量和位置不同,还由于对土地的投资量不同。……单靠统计土地的数量不能表示出所有这些复杂的、形形色色的过程,农业中资本主义发展的总过程正是由这些过程构成的。”(列宁,1990)这说明马克思对如何比较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大小农户或大小农场分类方法已经做过深入细致的思考。这个难题最终是由列宁完成的。他根据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农业中资本主义发展的新变化、新情况、新特征,提出了“在现代农业经济这样一个各种趋势错综复杂、形形色色、互相交织而又互相矛盾的领域,仅仅按照土地面积对农场进行分类,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会对整个农业的发展,特别是对农业中资本主义的发展得出过于简单粗浅的概念。欧美国家通常按照土地面积的大小来划分农户类别的方法是死板的、肤浅的,应当考虑这些国家在这一个时期现有的经济、技术、文化等条件,根据资本主义渗入农业的不同形式采取不同的分类方法(如按土地面积、按主要收入来源、按货币总收入等),并把这三种分类方法放在一起加以比较和综合运用。”(列宁,1990)为此,列宁根据美国1900年和1910年的人口和农业普查资料,提出了比较大小农场的更精准的分类方法,即“按土地面积我们把它分为:(1)小农场(不满100英亩的);(2)中等农场(100-175英亩的);(3)大农场(175英亩以上的)。按产品产值我们把它分为:(1)非资本主义农场(不满500美元的);中等农场(500-1000美元的);(3)资本主义农场(1000美元以上的)。按主要收入来源我们把它分为:(1)资本主义不发达的农场(如经营畜牧或棉花);(2)中等农场(如经营谷物和干草);(3)高度资本主义的农场(主要经营那些特种商业性作物)。”(列宁,1990)至于说到极小的农户,“按照美国一般的惯例,对于占地不到3英亩(=1.2公顷)的农户,只有总收入达到500美元的才作统计。也就是说,大量的占有土地不到3英亩的农户根本没有登记注册。这是它同欧洲大陆国家一个最大的区别。”(列宁,1989)而对于像俄国和欧洲大陆国家来说,“这些地方的大部分农民现在仍以经营小块土地为生,土地无疑是农业的主要生产资料,所以根据土地的数量可以最正确地判定农户的规模,自然也可以判定农户的类型。通常占地2公顷以下的农户叫作小农户(有时候叫作所谓小块土地的农户或极小的农户),占地2~20(有时为2~100)公顷的叫作农民农户,占地100公顷以上的叫作大农户,也就是资本主义农户。”(列宁,1989)比如在对奥·苏雄《农民地产》一书的批注中,列宁认为“欧洲大陆的‘农民农户’=5~20公顷土地,少于5公顷就不能养家活口。”(列宁,1990)而在《社会民主党在1905-1907年俄国第一次革命中的土地纲领》一文中,他提出“俄国一半以上的农户平均只有8俄亩(1俄亩≈1.09公顷,约合16.35市亩)以下的土地,一般来说这是绝对不够维持全家生活的。而全国4/5以上的农户占有土地在15俄亩以下,在目前的农业耕作技术水平下,他们只能过着半饥半饱的生活。”(列宁,1988)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当时在欧洲大陆“小农”的最低经营边界应少于5公顷耕地,在俄国应少于15俄亩。当然,这只是一种简便易行的粗略计量方法。因为,“迄今为止,关于‘农业形态学’问题还几乎没有人研究过。”(列宁,1990)

与经典马克思主义科学对待“小农”的严谨态度相比,后来的“小农业崇拜者常犯的错误,就是只根据土地面积的大小来作出判断。……通常关于‘小’农业的言论,十之八九就是以上述这种混同和类似的材料作为根据的。”(列宁,1990)比如,“吉姆美尔先生根据美国1910年的人口普查资料,一再重复着最流行的、在理论上和政治意义上都是十足资产阶级的论断,说什么‘美国大多数农场都是劳动农场’;‘在全国绝大多数地方小农业正在扩大自己的统治范围’;‘即使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资本主义大农业正在解体并被劳动农业所代替’;等等”(列宁,1990)列宁认为,“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一个主要错误,就是把各种大大小小的个别事实和数字同政治经济关系的总联系割裂开来。”(列宁,1990)时隔将近一个世纪之后,丁文虽然以“美国2008年98%的农场都是家庭经营,并且销售收入小于25万美元的小农场占了91.4%,面积在1~49英亩的小农场从1974年的507797家增加到2007年的853132家”为例来证明小农家庭自耕农场比大农场更富有效率(丁长发,2010),但其出发点和立足点几乎与那位俄国民粹派代表人物吉姆美尔先生的观点如出一辙。事实上,二战结束之后几十年来美国农场在数量、规模、结构和农场主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等方面所发生的巨大变化,恰恰验证了列宁当时提出的结论和预言是正确的,即“美国农业中资本主义现在所处的阶段比较接近于工场手工业阶段,而不是大机器工业阶段,在农业中手工劳动还占优势,机器的使用相对来说还很不广泛,但是美国的例子向我们表明了近10年来资本主义大农场增长和小农场被排挤是一个普遍的规律。资本主义农业发展的主要路线,就是小农经济变成大农场经济。……谁掌握着银行,谁就直接掌握着美国1/3的农场,并且间接统治着所有农场。”(列宁,1990)比如在1935年,美国农场数量达到最高峰为681.4万个,1978年下降到267万个,2006年下降到209万个,减少了2/3以上。特别是在1939年至1978年的40年间,美国年销售额2万美元以下的小农场从575.2万个减少到177.2万个,下降了70%;而年销售额在2万美元以上的大农场从9.5万个增到90万个,却增加了9倍。全美农场平均规模从1935年的155英亩增加到2006年的446英亩,扩大了2倍多,其中在500英亩以上的大农场上升了43.3%。目前美国从事初级农业生产人数已不足200万人,仅占全部就业人口的0.7%。尽管小农场在数量上仍占绝大多数(2005年占83.6%),但其农业产值只占34.2%,大中型农场数量所占比例仅为16.4%,农业产值却高达65.8%。1900年,在美国平均每个农场物质装备水平只有2.58美元(新英格兰)和3.88美元(大西洋岸中部),2002年增加至53.8 万美元(土地与建筑市场价值)和6.66万美元(机械设备市场价值)。1940年,在美国开办一个农场仅需要6200美元,1972年猛增到10万美元。1950年代,美国平均每个农场主所欠债务仅为2205美元,1983年猛增到9万美元,所占农场固定资产总值的20.6%。从1950年到1982年,美国农场主现金收入增长了3.9倍,但生产费用却上涨了6倍。1975年,美国制造业工人平均拥有固定资本仅为5.5万美元,而农业部门却高达9.8万美元。2008年,全美农场纯收入为966亿美元,生产成本竟然达到创纪录的2792亿美元,占到农场毛收入75%以上。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农场主家庭收入水平开始高于全国平均数,2002年全美农场主家庭平均收入达到65757美元,城市其他家庭平均收入仅为57852美元,前者是后者的114%。如今美国农场主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在农场以外兼职领取的薪水,而不是靠农场本身的经营收入。1999 年,全美农场主家庭来自场外就业所得工薪收入占到 53%,来自场外经营性收入占到 18%,来自利息和红利收入占 7%,来自其他收入占 12%,而来自农场收入仅占10%。2005年,美国全部农场净收入为832亿美元,其中来自政府补贴高达227亿美元,平均每个农场补贴金额为 9251 美元(张新光,2008)。总的来看,“欧美农业雇佣工人的现在处境往往比小农更好一些”(考茨基,1955)。然而,“‘现代的小农’或‘现时的农民’和现代无产者不同的地方就是他还占有自己的劳动资料,但他已经丧失了自己过去的生产工作的一半。如果说马尔克土地使用权是农民生存的一个基本条件,那么工业副业则是另一个条件。”(恩格斯,1995)因此,“从根本上对整个农业实行资本主义改造的过程,必须把农民变成雇佣工人,并且使农村人口大量流入城市。阻止这个过程的企图是反动的和有害的,在现代社会中无论这个过程的后果多么严重,然而阻止这个过程的后果就更严重,会使劳动人民陷入更加无望的绝境。”(列宁,1984)高级职称论文发表

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和学术界对待“小农”的态度始终抱有幻想,他们期望21世纪的中国9亿农民仍然能够“用自己的双手耕种自己的田地并满足于小康生活”。有的学者甚至把中国历史上的“男耕女织型小农经济”等同于现时代的“家庭承包经营”,并把这种超小型的“自给自足式农户经济”类同于西方一些发达国家超大规模经营的“盈利型家庭自营农场”。这样经过一系列的偷换概念、移花接木、逻辑演义等“文字游戏”,竟然把早已过了时的小农生产方式装扮成“讨人喜欢的灰姑娘”,却看不到当下的“小农经济”究竟是何物?事实上,自进入清中叶以后,我国北方的人地比率不足4亩,南方的人地比率则不足2亩,普遍低于清代人口学家洪亮吉提出“率计一岁一人之食约得四亩”的维生型小农经济临界点,标志着传统小农经济已经走向衰败和破产。如在1776年,国人地比率为3.7亩/人,1893年下降到3.23亩/人,1933年下降到2.94亩/人,1949年下降到2.71亩/人,可以说“正是这个半无产化了的小农经济成为明清以后五六百年间大规模社会动荡的结构性基础”(黄宗智,1986)新中国成立60年来,全国人地比率一直呈不断下降的趋势,1952年最高为2.81亩/人,1978年下降到2.23亩/人,2006年下降到1.39亩/人。目前,全国有14个省份的人均耕地不足1亩,有660个县人均耕地不足半亩,已经低于联合国确定0.8亩/人的最低生存标准。但时至今日,我国仍坚持“不分男女老幼,一律平分土地”的土地制度,造成“地权分散化”和“耕地细碎化”越来越严重,最终导致几亿农民在高劳动投入和过密化种植模式下出现了土地边际收益递减甚至为负数的极端现象(张新光,2003)。总之,我国在人地矛盾日益紧张的硬约束下单靠改变土地所有制性质和农业组织形式去改造小农经济的作用是有限的,但继续维持“人人分地、户户种田”的小农村社制永远也不能达到改造传统小农经济的目标。在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我国9亿多农民与土地分离的速度和规模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农业现代化乃至整个现代化实现的程度和水平(张新光,2009)。(二)用发展的眼光审视小农经济的历史地位和前途命运

马克思对小农经济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历史地位和重要作用是充分肯定的。他指出:“在英国,尤其是十五世纪,绝大多数人口是自由的自耕农,当时在国民中所占的部分比现在重要得多。……日本有纯粹封建性的土地占有组织和发达的小农经济,它为欧洲的中世纪提供了一幅更真实得多的图画。”(马克思,1998)总之,“自耕农的这种自由小块土地所有权形式,作为占统治地位的正常形式,一方面,在古典古代的极盛时期,形成社会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在现代各国,我们又发现它是封建土地所有制解体所产生的各种形式之一。”(马克思,1998)但进入现代工业文明社会以后,这种小块土地所有权形式只是作为“农业本身发展的一个必要的过渡阶段,它灭亡的原因表明了它的限度。”(马克思,1998)因为,“小块土地所有制按其性质来说就排斥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的社会形式、资本的社会积聚、大规模的畜牧和科学的不断扩大的应用。高利贷和税收制度必然会到处促使这种所有制没落。资本在土地价格上的支出,势必夺去用于耕种的资本。生产资料无止境地分散,生产者本身无止境地分离。人力发生巨大的浪费。生产条件日趋恶化和生产资料日益昂贵是小块土地所有制的必然规律。对这种生产方式来说,好年成也是一种不幸。”(马克思,1998)

然而,丁文却武断地认为“马克思以当时最具代表性的国家——英国为例证得出的上述结论,并不符合于当代世界各国尤其是一些小农国家农业现代化发展的现实。因为马克思所说的小农趋于灭亡需要一定的外部条件。如‘高利贷和税收制度’对小农的盘剥……等等。这些都在二战后得到巨大改善,所以就不再出现资本主义大农业排挤小农业、小农必然灭亡的现象。”(丁长发,2010)这种极其荒诞的迂腐的奇谈怪论,不仅暴露了丁文作者的浅薄和无知,同时也把马克思的科学理论降低到“社会现象学”的一般水平。时下,包括丁文在内的不少学者仍马克思提出由地主大地产—租佃资本家—农业雇佣工人组成的资本主义雇佣制大农场(即“英国模式”)的典型性提出质疑,主要是由于他们根本不理解马克思的理论分析和逻辑推断始终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有机构成不断提高基础上的,即“一个不容置疑并早已为人所共知的事实是,农业本身的进步总是表现在不变资本对可变资本部分的相对增加上。” (马克思,1998)因此,“资本主义生产一旦占领农业,或者依照它占领农业的程度,对农业工人人口的需求就随着在农业中执行职能的资本的积累而绝对地减少,而且对人口的这种排斥不像在非农业的产业中那样,会由于更大规模的吸引而得到补偿。”(马克思,1998)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因此我们假定:农业和工业完全一样受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统治,也就是说,农业是由资本家经营。……这样一个假定包含着这样的意思:即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经统治生产的和资产阶级社会的一切部门,因此它的下列条件,如资本的自由竞争、资本由一个生产部门转入另一个生产部门的可能性、同等水平的平均利润等等,都已经十分成熟。……在这里我们看到了构成现代社会骨架的三个并存的而又互相对立的阶级——雇用工人、产业资本家、土地所有者。” (马克思,1998)但在事实上,“资本在农业上作为一个独立的和主导的力量,并不是一下子普遍出现的,而是逐渐在各个特殊生产部门内出现的。它首先占领的不是真正的农业,而是畜牧业特别是牧羊业之类的生产部门。”(马克思,1998)所以在当时,“惟独英国是大地产和大农业占支配地位。地主把自已的土地按照大田庄而且常常是非常大的田庄的形式租给租地农场主,租地农场主以充裕的资本来经营土地,并作为真正的资本主义企业家利用雇农和短工的劳动。”(恩格斯,1995)而在大不列颠本土以外,“从爱尔兰到西西里,从安达卢西亚到俄罗斯和保加利亚,农民到处都是人口、生产和政治力量的非常重要的因素。”(恩格斯,1995)这种情况的存在恰恰从一个反面验证了马克思根据英国经验得出的结论,即“只有大工业才用机器为资本主义农业提供了牢固的基础,彻底地剥夺了极大多数农村居民,使农业和农村家庭手工业完全分离,铲除了农村家庭手工业的根基——纺纱和织布。这样,它才为工业资本征服了整个国内市场。”(马克思,1998)从这个意义上说,“资本主义大工业在农业领域内所起的最革命的作用,就是消灭旧社会的堡垒——“农民”,并代之以雇佣工人。”(马克思,1998)也就是说,马克思虽然对英国早期的资产阶级利用“公有地圈围法”为资本主义夺得了地盘,促使农民与土地分离、资本与土地联姻的血腥暴力手段给予了严厉的道德批判,但是他始终认为英国农业革命爆发的纯经济原因主要是“通过资本主义生产本身的内在规律的作用,即通过资本的集中进行的。”(马克思,1998)“从经济的观点来看,英国的大规模耕作比起法国的小块土地的分散耕作远为优越。因为一切现代手段和方法,如灌溉、排水、蒸汽犁、化学处理等等,如果不实行大规模的耕作,就不能有效地加以利用。”(马克思,1995)因此,“遵循马克思的方法对农业问题进行探讨,其要点就在于考虑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下所发生的一切变化。我们必须研究资本是否掌握农业,是怎样掌握的,农业是否会发生一种变革,是否要摧毁旧的生产形态,是否会引出新的生产形态。只有回答了这些问题,我们才能判断马克思的理论是否适用于农业,是否注定要使生产资料私有制消灭过程恰好就在一切生产资料中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之前停止下来。”(考茨基,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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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改造传统小农经济的路径选择:“纵向一体化”抑或“横向一体化”

研究小农经济理论的落脚点,避不开对小农经济如何改造的问题。丁文既然没有弄明白马克思主义小农经济理论的精神实质之所在,自然也提不出什么有价值的政策建议。丁文作者认为“我国小农现代化之路应在农业外部规模经济和配套服务”,其实这一见解是借用别人的观点[5]。追根溯源,最早提出这个理论的是俄国民粹派代表人物尼·苏汉诺夫(真名叫尼古拉·尼古拉也维奇·吉姆美尔,汉译名叫恰亚诺夫或蔡雅诺夫),也就是在“十月革命”前后极力宣扬“俄国生产力还没有成长到可以实行社会主义的地步,还没有实行社会主义的客观经济前提的反动家伙!他自称是马克思主义者,但是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解却迂腐到无以复加的程度。”(列宁,1987)然而在上世纪80年代以后,这位曾被列宁称为“怯弱的改良主义者”却被西方学界从故纸堆中扒出来冠以“一般性的古典的小农理论家”、“合作制的大理论家”和“农民的新马克思”等美誉(黄宗智,1986;秦晖,1997)。国内学界对恰亚诺夫在《农民经济组织》一书中提出“关于农民家庭农场生命力、稳定性和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相对‘优越性’的见解;关于未来农业的主体仍将是小农农场而不是‘农业工厂’的先见之明;关于农业资本主义化主要靠‘纵向一体化’而不是横向的‘农民分化’的论点;关于‘非资本主义’的未来新农村应走产前、产后服务社会化与乡村工业化之路的预言;等等”(秦晖,2006)更是深信不疑。丁文认为“恰亚诺夫把劳动和消费的均衡作为分析农民经济理性的基础是该领域的一场革命,他的解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其实这一说法也是借用别人的观点[6]。

那么,恰亚诺夫以“劳动-消费均衡论”和“家庭生命周期说”作为微观理论基础所提出的“农民自我剥削”和“小农经济的独特规律”究竟有何用意呢?说白了,“就是试图把俄国农业容纳在1俄亩土地上,让小农在自己田地上毫不懈怠的甚至近乎浪费的劳动。农民在最忙的时候总是想:‘唉,要是一天能再多两小时就好了!’小农户具有最大的稳定性和优越性,主要体现在他们可以使用家庭劳动力耕作,并把劳动力价格估得很低,小农也能比大农和地主更多地压缩企业管理费用和企业主的利润,但他们的日常生活非常节俭,常常把许多可以说是从自己嘴里省下来的东西拿出去出售,这种缩减开支的办法势必会造成某些消费不足的现象。”(列宁,1990)总之,恰亚诺夫的理论假设是小农农场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完全隔绝,“这是一种小资产阶级的幻想。一旦遇到社会生产关系的现实矛盾,他们就像猫儿围着热粥那样绕来绕去,不敢触及。”(列宁,1990)比如说,一贯推崇和追随恰亚诺夫理论的美籍华裔学者黄宗智先生就是这样一个人物。他在“三大历史性变迁的交汇与中国小规模农业的前景”一文中提出:“中国农业今天正处于三大历史性变迁的交汇所赋予的契机之中,持续上升的大规模非农就业、持续下降的人口自然增长以及持续转型的食物消费和农业结构,将会导致长时期以来务农人数第一次显著下降。这样的结果将是在10年以后劳均播种面积从今天的七八亩提高到10亩左右,在25年之后将达到十五六亩,每个农民单靠务农一年就能挣得10000块钱的现金收入。为此建议,国家应抓住眼前的契机,通过法律规定和市场机制来促进土地使用权进一步流转,包括定期转租和带有回赎权的出典,借以扩大适度规模农场的比例,发展农民充分就业的适度规模、多种经营的农业。”(黄宗智、彭玉生,2007)然而,黄先生在近期抛出的另一篇新作“中国新时代的小农场及其纵向一体化:龙头企业还是合作组织?”中,却提出“今天中国农业正面临一个十字路口,其将来的纵向一体化将以什么样的组织模式为主尚是个未知数。现在比较能够确定的结论是,中国的‘纵向一体化’不会像西方经验那样附带‘横向一体化’,它将会主要依靠小规模的菜-果种植模式和兽-禽-鱼饲养模式。这是一个以‘小资产阶级’为主的产业,而不是像一般城市工业那样以‘资本家和工人’为主的产业。我们甚至可以说,中国新时代农业将主要是‘小农农场’的天下。”(黄宗智,2010)黄宗智对中国未来农业组织形式的先见之明左右摇摆不定、前后自相矛盾、却又不能自圆其说,这种研究风格和价值取向恰恰反映出“这是用民主主义精心润色过的、用貌似社会主义的词句精心粉饰过的一般小资产阶级观点。”(列宁,1990)

其实,不管是“纵向一体化”(也叫“垂直一体化”,主要包括沿产业链占据若干环节的生产布局“前向一体化”和“后向一体化”),抑或是“横向一体化”(也叫“水平一体化”,主要是指在同一产业和同一部门内部的生产要素集中和经营规模扩张),作为纯粹经济学上的一组概念从本义上讲都不附带任何的“阶级局限性”和政治意识形态色彩。它们作为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运营策略和技术手段都是为了将外部市场活动内部化或规模化,以达到节约交易成本的经济性,进而实现用最小投入获取最大收益的目标,但同时也都存在着一定的投资风险、商业风险、技术风险和组织上的障碍等诸多局限性。二战以后,西方发达国家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从生产→加工→销售的“纵向一体化”一般都是伴随着农场规模扩大的“横向一体化”得以完成的,最终实现了从田野到餐桌全程自动化控制的“工厂式大农业”(也叫“农工商综合体”)。在这个演进过程中,资本作为发动整个社会再生产“第一推动力”和“持续推动力”的作用日益凸显,“它作为最发达的生产要素已成为推动社会形式发展的条件和发展一切生产力即物质生产力和精神生产力的主动轮”(马克思,1972)。随着农业资本化、企业化经营水平的不断提升,“过去靠自己耕种自己土地的大部分小农户的农业劳动将变为多余”(马克思,1998),势必将引发农业领域里一场新的社会生产力革命。总的来看,当代世界农业发展的基本趋势和特征就是高度的商业化、资本化、规模化、专业化、区域化、工厂化、知识化、社会化、国际化交织在一起,极大地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农产品商品率和国际市场竞争力(张新光,2008/2009)。

历史经验表明,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纵向一体化”一般都是以土地经营规模扩大的“横向一体化”作为基础条件的,二者相伴而行、交融互补,根本不存在“孰优孰劣、非此即被、互相排斥”的问题。但迄今为止,在我国13多亿人口中仍有9.49亿农民(按农业户籍计算)和2.5亿多个小农户分散居住在380万个自然村,其中包括了全国63%的农业人口、60%的劳动年龄人口、66%的老年人口和70%的少儿人口。特别是我国目前实行“人人分地、户户种田”这种小农村社制度天然是最保守、最落后的东西,它难以摆脱分散经营小块土地、使用粗笨工具、利用落后技术而与其他产业关联度低、组织化程度低、抵御自然灾害能力低、抵抗市场风险能力弱、劳动生产率低、提供商品率低、比较收益低等特征。因此,长期困扰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三大难题就是“货往哪里卖,钱从哪里来,人到哪里去”(习近平,2001)。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必须彻底打破小农经济所固有的孤立、分散、规模狭小、排斥资本聚集和现代科技应用的内生机制,积极培育农业资本的生成机制,归结起来就是小农制与发展现代农业如何实现有效衔接的问题。改革开放30年来,虽然我国围绕上述问题采取了一些政策措施,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就总体而言至今尚处于仍未破题的被动状态。比如在促进农业生产要素的“横向一体化”方面,198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由自给半自给经济向较大规模商品生产转化,是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农村经济不可逾越的必然过程。为此,要鼓励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允许农民和集体的资金自由地或有组织地流动而不受地区限制,要鼓励技术、劳力、资金、资源多种形式的结合,使农民能够在商品生产中发挥各自的专长,逐步形成适当的经营规模。”之后,尽管我国在政策上一直提倡和鼓励“农民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允许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甚至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但是由于国家在是否放开对 “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限制”和“农村金融市场管制”等敏感问题上显得过于保守,以至造成农业生产要素市场的发育就像一棵“小老树”总也长不大,农民总是抱怨说“人家的地是一块几十亩,咱们的地却是一亩几十块” (主要是指“承包地流转量小”或“根本流不动”)。究其根源就在于我国长期实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隐含着“平分机制”,这与国家政策允许农民承包地使用权流转的政策是互相背离的。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把改造小农生产方式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放在“农业产业化”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方面,试图通过发展产-加-销和贸-工-农的“纵向一体化”来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但由于这种单靠行政化推动和企业化运作的“拉郎配”缺乏“横向一体化”的微观基础支撑,实际进展和效果都不够明显。根据农业部门发布的数据,“截止2005年底,全国已有大约一半多的耕地(共计10亿亩)和0.87亿个农户被‘纵向一体化’了。”(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2008)这种自欺欺人的“数字游戏”只会扰乱和延误我国对小农经济改造的时机把握和目标选择。

丁文作者认为:“我国在资源刚性约束下的小农现代化之路应该在农业外部规模经济和配套服务上下功夫”,同时国家应提供各项关于小农经济制度供给的“普照之光”(丁长发,2010)。据不完全的统计,从2003年到2009年中央财政用于“三农”的资金累计已达到2.87万亿元(若加上2010年的数字将接近4万亿元),年均增长22.7%。但是,国家投下的巨资对于9亿多农民来说只是下了一场“毛毛雨”。据有关专家估计,“即使到2020年,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开始缩小的‘拐点’仍不明朗”(陈锡文,2009)。而按现在的经济发展进度,“到2030年,全国建设占用耕地至少在5450万亩以上,失地和部分失地农民将超过7800万人,人地矛盾只会加剧而不可能得到缓解。”(韩俊,2004)由此可见,我国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首先必须消化和吸收以往工业化超前发展、城镇化严重滞后长期积压下来的“农业人口负担”,只有大幅度地减少农民、转移农民并建立农民与土地分离的退出机制,才能为实现“农业内部的规模经济”创造有利的前提条件。当然,大幅度地减少农民数量进而实现土地经营规模的“横向一体化”,需要有稳定可靠的非农就业机会和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机制,还需要有足够的资本积累(包括人力资本积累),否则即使土地完全私有化,大多数农民也不会自愿放弃土地使用权。但也不能回避这样一个问题,即我国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体制只是一项没有完成的土地制度改革,它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农业生产劳动效率的问题,甚至成为制约发展现代农业的“绊脚石”,已经到了对其进行深刻反思和非改不可的的地步。这是一个绕不过去的历史遗留问题,早解决、早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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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笔者的《关于小农经济的理论争论与现实发展》一文正式发表前,审稿专家国务院研究室农村司副司长叶兴庆研究院特别提醒作者:在引述他人对小农经济论述的观点时,一定要搞清楚其对小农经济的界定。尤其是对“自给自足式小农经济”与“小规模家庭农场”要严格加以区别。

[2]丁文第二部分列举的一组农民负担数据在农业税费改革前是存在的,但把建立公共服务型基层政府与改造小农经济的根本出路问题混为一谈是不妥当的。

[3]详见张新光的《缘何计划体制下的官本位农业还在中国农村上演闹剧?》,(2004-9-15)

[4]详见张道刚的《一个乡镇党委书记和他的五十条》,原载《决策咨询》2001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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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详见宋东林的“农业规模生产一定要土地集中吗?”,原载《光明日报》2003年1月7日第四版

[6]详见文礼朋的“农业生产的特殊性与家庭自耕农场的生命力”,原载俞可平、李慎明、王伟光主编《农业农民问题与新农村建设》一书第235页,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12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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