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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公司的资合性

热度0票  浏览145次 时间:2015年11月28日 13:34
任公司的资合性
黎 飞
(赣南医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江西 赣州 341100)
摘要: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基本的公司形态,它在经济与法律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发展实践中,
其资合性却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在实践中很多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我们有必要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性做进一步
研究,正确理解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 , 凸显有限公司资合性本质,保护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以推动我国企业健康、迅速发展。
关键词: 有限责任公司;资合性;利害关系人利益保护
所谓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目前学界的主流理论是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兼资合
性,“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介于股份有限公司与合伙企业之
间,兼具资合性和人合性。”[1]有限责任公司是在总结其他公
司形式的优缺点的基础上产生的,它吸取了股份公司的资合
性,保留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仅就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的优点,同时又吸收无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点以加强股东
在合作经营方面的凝聚力。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资本的联合和
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既解决了公司的资本来源又有
良好的信用,是一种既便于设立的公司,又是一种适应商品
经济的公司形式。[2]但是,有限责任公司是侧重于其人合性、
资合性还是二者并驾齐驱呢?我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在不否
认它的人合性前提下,更加表现出它的资合性。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性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性,是一种资合性公司。所谓资合
性公司,是指这种公司以资本为纽带将出资人联系起来。资
合性的公司是一个有自律能力的机构,其内部存在着监督、
控制机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设立以股东的出资为
基础,出资需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股东共同制定公
司章程;公司有自己的名称,必须设置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
求的组织机构,如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公
司的经营管理要求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如公司的决策按照
股东的出资比例为标准作出;其内部依“一人一票,多数决
定”规则进行工作,对公司业务进行管理与监督的执行、监
察机关来依法律、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对公司进行有效治理,
以便事项公司目的的制度。[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
为限对公司负责。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法人,应独立地
对外承担责任,股东并不对公司债务人直接负责,从法律意
义上而言,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其经营所得构成的
公司资产是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股东仅以其出资为限
负有限责任。
二、有限责任公司资合性的忽视导致的问题及其危害性
在实践中,由于对资合性的忽视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如
大量出现一人公司,包括形式上的一人公司尤其是实质上的
一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过程中因各种原因使股份全部
集中于一人的客观事实,股东大会仅为摆设,权力集中于董
事长一人;所有股东拥有较多自治权,往往造成大股东欺压
小股东及股东滥用公司有限责任制度,利用公司规避个人责
任坑害债权人的事实等。因此,忽视资合性产生的这些问题
会带来严重的危害性。(1)宏观上,它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因为市场经济制度的发展与完
善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司制的发展与完善,因而有限责任公
司发展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公司制的发展。(2)微观上,首先,
它不利于所有者权益的有效保护。由于股东大会、监事会的
形同虚设,导致主要经营者总揽大权,所有者的权益无法得
到保护。其次,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制度,损害债权人利益,
不利于社会经济的稳定。
三、解决办法 ——突出资合性本质,保护利害关系人合
法权益
为了更好的发挥有限责任公司的优越性,克服它的弊端,
我们有必要强化其资合性。
首先,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保持相对股东个人的独立性。有
限责任公司的人格、运营及财务等要保持对股东等个人的独
立性。第一,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格的产生具有独立性。包括
公司需要有自己的名称、有固定的公司住所、有自己的资本
和必要的经营条件等实体性条件和登记注册等程序性条件。
其中尤为重要的是公司资本,它是公司经营与信用的基础,
是公司承担权利义务的物质基础。因此,有学者将公司资本
称为公司的基础。[4]所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法律所规定
的诸项条件,尤其是其注册资本,无论多与少,或一次性缴
足或分期性缴纳,股东均须依法行事,以切实保证有限责任
公司的独立性。[5]
其次,有限责任公司应有自己必要的、健全的、真正的组
织机构。资合性公司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拥有健全的组织机
构,包括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即股东会、董事
会和监事会,以彻底贯彻“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
作为具有资合性公司本质特征的有限责任公司,亦不应例外。
然而,现实中存在诸多问题,如股东会的缺位,导致董事会
权利膨胀,但相应是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以及怎样承担责任
的问题,不易解决。监事会有名无实,几乎无任何实际权利,
无法履行其应有的职能,也是公认的事实。因此,为了有效
的克服上述弊端,必须强调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性,建立健
全的组织机构。[6]
最后,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须保持一定的独立性。
有限责任公司一经成立,就具有自己独立的法律地位,以自
己的注册资本为物质基础,按照自己的公司章程开始运转。
但是,实践中,公司的独立性常常受到影响。其主要表现在
两方面:其一,公司的法人格混同于股东的个人人格。公司
是法律上独立的主体,其意志的形成须按照一定程序,符合
一定的规则。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往往控制着公司的经营
管理权,这很容易使股东弃公司规则法律规定或章程规定于
不顾,操纵公司以达自己目的。公司的法人格被股东的个人
人格所吸收而彻底丧失。其二,公司的资产混同于股东个人
的资产。公司的资产是公司独立人格的重要基础,无论亏损
亦或盈余,均须独立地进行运转,并有相关财务文件资料予
以记载、证明。股东在经营管理公司过程中,未作有完整准
确及时的财务记录,使公司资产与股东个人的资产混同,势
必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四、总结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由于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性的未
突出强调,实践当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大到影响社会、经济
的稳定,小到影响有限责任公司本身的完善与发展。因此强
调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性,发展经济,使有限责任公司保持
旺盛的生命力都有着重要意义。因而,法律有必要对如何加
强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性的各个方面作出切实规定,使有限
责任公司有着更强的生命力,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江平 . 《新编公司法教程》 [M].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 :
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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