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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债券会计处理问题探讨

热度0票  浏览390次 时间:2014年3月03日 16:24
可转换债券会计处理问题探讨
聂晶 薛洪岩 天津商业大学商学院
摘要:可转换债券是一种新型的混合金融工具,它将债权和股权组合在一起,在一定期限内依照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为股票。我
国新会计准则对可转换债券初始确认时进行负债和权益的拆分计量,但是值得商议的是,权益部分在投资人持有到期或被赎回后的会
计处理现行准则并没有明确规定,本文就对这一问题进行讨论。文章首先介绍了可转换债券的相关内容,然后对可转换债券的会计处
理进行简要分析,最后着重对可转换债券权益部分现行会计处理的一些疑问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可转换公司债券;负债;权益;会计处理
一、可转换债券相关性质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企业发行的、债券持有人可在特定时间
按照特定条件转换成发行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债券。由于可转换公
司债券持有人享有将其所持有的债券转换为发行公司股票的选
择权,即股票的买入期权,因此可转换公司债券通常被认为是兼
具债券、股票和期权的一种混合证券。它给证券市场的购买者提
供了一项能够自由选择转换为公司股票的权利,当债券持有人选
择恰当的时机将债券转换成股票时,债权人变成了企业的股东,
不再获取债券利息,而是分享股票红利,原先的负债也转变为股
东权益。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会计处理
依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可转换债券的会计处理一般包括初
始计量、后续计量以及可转换债券的转换和持有到期。
企业发行该种债券时,首先要将其中的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
分拆,将负债成份确认为应付债券,将权益成份确认为资本公积。
具体来说,在进行分拆时,应当先对负债成份的未来现金流量进
行折现确定负债成份的初始确认金额,再按发行价格总额扣除负
债成份初始确认金额后的金额确定权益成份的初始确认金额。
可转换债券在持有期间应该按照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法
计提每期实际负担的利息费用,并分情况计入财务费用或相关资
产的成本之中。
当持券人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时,债权人变成了企
业的股东,企业应按股票面值记作“股本”,将可转换债券的账
面价值与股票面值之间的差额记作“资本公积”,同时,其原初
始确认的权益工具的价值应继续保留为权益,但需要根据其转换
性质从“资本公积”的“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转入同一总账
科目下的“股本溢价”明确科目。
若可转换债券的持有人因为企业股票价格下跌等原因决定
放弃行使转换权,即打算持有到期,公司应按普通债券合同到期
予以处理,即偿本付息。但是对于初始确认计入资本公积的权益
部分的归属问题,现行会计准则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现今常
见的会计处理认为应该和一般的公司债券的处理一致,不存在权
益成分的部分转出的处理,就是实际支付给债权人多少资金来结
转相应的科目就可以了,之前确认的权益成分就不需要结转了,
直接成了企业的资本公积。这也是笔者觉得疑惑并在文章第三部
分将会讨论的问题。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会计处理的疑惑
1.可转换债券终止的几种情况
可转换债券的投资者对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可能转换,也可能
不转换,这里就需要提到转换价格。转换价格是指可转换债券转
换为每股普通股所支付的价格。如果股票的市场价格高于可转换
债券的转换价格,债券的持有者可将债券转换成股票而获取较大
的收益。但当股票市价持续一段时间高于转股价格达到某一幅度
时,债券将会被赎回。赎回条款又被称为加速条款,可强制债券
持有者积极行使转股权,同时也能使发行公司避免市场利率下降
后继续向持有人按照较高的债券票面利率支付利息所蒙受的损
失。如果债券转换为股票时的转换价格高于股票的市场价格,投
资者就会放弃转股而将债券持有至到期以获得固定利息。
总的说来,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提供了可赎回条款的前
提下,可转换债券的终止有两种情况:赎回与不赎回,而不赎回
又有两种情形:转换与持有到期。
2.不同情况权益部分的处理情况
对于可转换债券初始计量计入权益部分的金额,在可转换债
券被转换时,权益部分的处理是合理的,其原初始确认的权益工
具的价值继续保留为权益,根据其转换性质从“资本公积”的“其
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转入同一总账科目下的“股本溢价”明确
科目。
在可转换债券被持有到期或被赎回的情况下,现行的会计准
则对其会计处理并没有一个明确规定,大多数企业只对可转换债
券的负债部分作出了处理,只是按照实际支付给债权人多少资金
来结转相应的科目,之前确认的权益成分并没有被结转或处理,
继续留在企业的资本公积里,似乎这是不妥的。此时的可转换债
券已经到期不存在,权益部分却依旧存在于企业的资本公积中,
值得注意的是这部分并非企业实实在在的资本,这将导致企业虚
增所有者权益。
另有观点认为初始确认的权益工具价值中未转销的余额应
视为融资收益,转出作为当期损益冲减当期财务费用科目。这样
处理似乎也很难让人信服。冲减财务费用实际上是将其看作是一
种利息收入,很显然这是不合理的。可转换债券到期并非是企业
的日常经营活动,并不符合财富费用的确认条件,冲减财务费用
造成的后果是会增加企业当期的利润。
四、可转换债券权益部分会计处理的一点建议
鉴于上面的分析,笔者认为,权益部分在可转换债券被持有
到期或被赎回后最好的归宿是应该计入记录当期的利得,即营业
外收入。营业外收入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
种收入,它是偶然的并非企业经常发生的利得。营业外收入并不
是由企业经营资金耗费所产生的,不需要企业付出代价,实际上
是一种纯收入,不可能也不需要与有关费用进行配比。
可转换债券的投资者为了获取其可转换的特殊权利,“情愿”
付出的代价,由于市场因素未行使这项权利,那么这就成为企业
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一种纯收益,一种当期利得,这样处理相比以
上两种处理要更符合权益部分的性质特点。
参考文献:
[1] 吴澄琨.可转换公司债券会计处理问题探讨.财会月刊
[J].2009(10):67
[2]马倩,蒋卫东.浅议以公允价值计量可转债的会计处理.中
国证券期货[J].2012(09):130-131.
[3]杜英,王晓华.可转换公司债券权益工具的确认和计量.财
会月刊[J].2011(2 上):70.
[4]王静华,冉艳丽.试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终止确认的账务处理.
财会月刊[J].2011(2上):25-26.
作者简介:
1.聂晶,天津商业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会计管理理
论与方法。
2.薛洪岩,天津商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会计
管理理论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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